趣头条 ( ) • 2021-11-25 14:30

近日,广州花都,男子去世后,有有遗嘱将房产归属于父亲,其父亲与妻儿却因为遗产继承问题闹上法院:被继承人丘某(化名)因病于2019年11月去世,其与妻子阿霞于2016年生育一子小霖。丘某生前立有《财产处置遗嘱》,将其名下广州市花都区某房全部的产权份额以及梅州市丰顺区某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均指定由他的父亲继承 。丘某去世后,阿霞母子与丘某父母就《财产处置遗嘱》所涉财产、债务的继承分割产生争议,结果闹上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花都某房由丘某父亲继承 ,尚欠贷款本息由丘某父亲承担,并由丘某父亲向阿霞补偿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部分;至于梅州某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为丘某的遗产, 由 其儿子小霖继承 ,该房尚欠贷款本息的二分之一份额为丘某遗留的债务,由小霖母亲阿霞承担…(素材来源于光明网,笔者稍作整理)

什么情况?广东一男子生前立遗嘱:房产归父亲,妻儿都没份

1.房产不留给自子女而是父亲(尤其是其有其他赡养人),这个做法真的有点儿有悖常理!也难怪本案经过披露之后,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和讨论,实际上,遗产不留给妻子尚可理解,不留给儿子就令人难以理解了,难不成儿子不是亲生的?如果是亲生的,因为夫妻感情问题就如此对儿子不管不顾,不仅在道德上讲太过狠心,更是被法律所不允许!

2.本案中,就涉及法律问题而言,男子丘某所立遗嘱实际上剥夺其儿子小霖的继承权,必造成其生存危机,与我国继承法律上的“必留份”制度相悖,故不能完全按照其所立遗嘱分配遗产,当地法院并未按照丘所立遗嘱进行判决。

实际上,“必留份”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的重要制度,比如说,我国《民法典》第1141条明确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可以看出,该制度属于对被继承人自有处分遗产的限制规定,其本质是为了保障对财产有急迫需要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而排除被继承人相关遗嘱的适用,强制将被继承人遗产中的部分无负担地划归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保障制度。

也就是说,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形式剥夺特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份额的权利。如果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没有给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遗产,那么相应部分的处分则归于无效。

也应当注意的是,遗嘱中没有考虑没有生活来源和能力的继承人的份额,并不会导致整个遗嘱无效,只是会导致遗嘱中应当为有生活来源和能力的继承人保留的份额部分无效。

也正是基于这种思路,为了充分保障丘某的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当地法院酌定由儿子小霖继承梅州某房中属于丘某的遗产部分,即小霖继承占有该房的二分之一份额。

3.与此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通常来说,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各占二分之一的份额,而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按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婚前首付部分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及婚后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各占二分之一的份额。

换句话说,本案中,男子丘某将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全部给父亲已经超出其个人权利的范围,属于无权处分,亦属无效行为。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