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11-25 15:16

女子街头突发疾病,呼叫急救车却迟迟未到。女子去世后,家属将急救中心诉上法院。

2021年11月23日,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二审宣判结果。

多次拨打120电话均被告知没有急救车辆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16时41分左右,患者沈某某和其女儿石某(当时九岁)在路过沈阳市铁西区时,沈某某突发脑出血,呼叫被告沈阳急救中心,无救护车到达抢救,后由他人送至沈阳市第八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另查明,患者发病后曾于16时41分45秒呼叫120急救中心,呼叫时长40秒;又于16时48分13秒再次呼叫120急救中心,呼叫时长1分19秒;再于16时48分46秒第三次呼叫120急救中心,呼叫时长51秒。120急救中心于17时10分56秒回拨电话,呼叫时长53秒;120急救中心又于17时16分16秒第二次回拨电话,呼叫时长40秒。期间120急救中心未派车到达患者事发地。

死者家属起诉称,当时原告在35分钟内多次拨打120电话,均被告知没有急救车辆。而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之间(市八院西侧)的铁西二分中心离事故地点不足200米,被告居然半个多小时无车无人可派。原告爱人躺在路上达半小时之久得不到求助。因为被告不及时出车延误抢救,造成原告爱人及腹中胎儿双双去世。

日间派出车辆仅为配备车辆的24%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沈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急救中心接到呼救后,应当立即调度,在3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出诊,以最短时间到达救治现场”。

被告沈阳急救中心辩称,患者发病时虽多次拨打120电话,但该时段120处于急救高峰,无待命急救车派往患者处,故以上行为为不可抗力因素,我中心已尽能力履职,并尽到告知义务,无失职、玩忽职守和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沈阳急救中心提供的急救车组配置的情况说明,沈阳急救中心2017年配置急救车辆121辆,每日日间有29个急救车组,故沈阳急救中心日间派出车辆仅为配备车辆的24%,其未能充分的利用急救资源及设备,故其提出的答辩意见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患者死亡的原因,首先其自身存在基础性疾病,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根据相关医学理论,如患者被及时抢救,其胎儿生命具有挽救的可能性,故本院酌定由被告沈阳急救中心对患者的死亡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21年6月,一审法院宣判,被告沈阳急救中心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23190.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一审宣判后,急救中心提出上诉。

2021年10月27日,二审院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沈阳急救中心在接到120呼救后未能及时派出救护人员到达救治现场出诊,延误了院前抢救时间,存在过错。一审法院酌定由沈阳急救中心对患者的死亡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驳回了沈阳急救中心的上诉。

(华商报记者 王祥)

【来源:二三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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