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11-26 20:17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首席记者 陈晨

潼关肉夹馍协会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全国多家商户一事仍在发酵。11月26日,潼关肉夹馍协会发布致歉信,表示会立即停止维权行为。

11月26日凌晨,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潼关肉夹馍”注册人无权收取加盟费。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了解到,该协会目前已在河南省商丘市和山东省烟台市相继撤诉。

有法官提醒,商户最好尽快整改,“不收加盟费不等于不侵权。”

河南商丘撤诉,法官提醒商户整改:

不收加盟费不等于不侵权

河南商丘商户王先生告诉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他11月25日下午从法官处得知,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已经撤诉。

王先生说,他从2018年开始,在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经营一家小吃店,门店招牌和菜单上使用了“潼关肉夹馍”的字样。今年10月20日,他忽然收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寄来的民事起诉状和公证材料。

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王先生的店铺商标侵权,要求他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11月2日,法院开庭审理。王先生说,跟他一起遭到起诉的商户共有6家。

商丘市宁陵县的苏先生也因门店招牌中有“潼关肉夹馍”字样被起诉,他的案件跟王先生一起开庭。

庭审结束后,11月25日上午,苏先生搜集了一些材料,发给审理案件的法官,“上午11点多,法官微信回复我,说案件撤诉了。”苏先生收到消息后,赶紧告知跟他一起被起诉的另外5家商户。

王先生听说后,也给法官发微信询问。“原告全部撤诉。”法官这样回复。

据悉,他们目前只收到了法官的微信回复,还没收到书面材料。

“不知道对方撤诉的原因。”王先生说,虽然原告撤诉了,但他还是决定更换门店招牌和菜单,去掉“潼关”字样,“我这么做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我没有这么多时间和精力折腾了。” 

11月26日上午,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拨打苏先生提供的原告代理律师电话,一直无法接通。

随后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联系到负责审理苏先生等商户案件的法官。法官表示,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在商丘起诉了20多家商户,目前暂时全部撤诉。“他们在全国起诉了一千多家。”法官建议,为了避免麻烦,商户们最好在这段时间内进行整改,因为不排除原告有再次起诉的可能,“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说不允许收加盟费,但并没有说不构成侵权。”

烟台也在撤诉

有商户曾接到延期开庭通知

在山东,威海、烟台、青岛、临沂、泰安等地,有多家商户被起诉。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目前联系到烟台4家被起诉的商户,其中3家来自烟台市福山区,1家来自烟台龙口市。

福山区商户于建明说,11月26日上午11点左右,他接到了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电话,“是我店里的员工接的,法院说暂停开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于建明说,他所开店铺的招牌使用了“潼关肉夹馍”字样。今年9月底和11月上旬,他收到了两次法院寄来的材料,包括调解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公证材料以及应诉通知书。

“原告要求我赔偿6万块钱。”于建明说,后来他咨询了一位律师,“律师说这个案子要是开庭,法院最多判我赔偿5千块钱。”于建明给原告代理律师打电话协商,“我说给他们4千,对方律师说等我赔偿的价格超过1万了再联系他。”

此后于建明没再跟对方联系,一直在等12月14日的开庭。11月26日上午,他忽然接到了法院电话,通知延期开庭。

福山区另一被告商户表示,他在11月26日下午接到了法院通知,开庭延期。

11月26日中午,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联系到潼关肉夹馍协会在烟台的代理律师。他表示,烟台被起诉的商户有十几家。律师也接到了法院的通知,“法院建议我们撤诉,但这个事我做不了主,还得看原告的意思,我跟他们说了,现在还没回信。”

该律师表示,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正在考虑诉讼费的问题,“诉讼费已经交了,如果撤诉,法院只能退回一半。”

11月26日下午4点半左右,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原告刚刚撤诉。

潼关肉夹馍协会与律所约定利益分成?

烟台一律师:不清楚,现在还没拿到钱

据华商报报道,在一份商户提供的《潼关县肉夹馍协会侵权处理办法》中,有该协会与律所约定的侵权案件利益分成比例:

1、单个案件获得赔偿款,对方先行扣除3万元办案费用后,按照甲方40%,乙方60%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2、如案件已取证,甲方要求和解的,甲方需支付1万元给乙方作为办案费用;

3、若案件已立案,甲方要求和解的,需要支付2万元给乙方作为办案费用;

4、如案件已判决,甲方要求和解的,乙方收取办案费用不少于和解金额的80%。

关于此事,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询问该协会在烟台的代理律师,对方表示并不清楚此事,“我现在还没拿到一分钱,他们还没给我们律所钱。”

潼关肉夹馍协会今年年初改为此名

国家知识产权局称无权收取加盟费

针对近日广受关注的“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11月26日凌晨,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经查,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图形加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夹馍”商品上。原商标注册人

为老潼关小吃协会,2021年1月27日公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潼关肉夹馍协会。

“潼关肉夹馍”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11月26日下午,潼关肉夹馍协会发布致歉信,向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道歉,并承诺会立即停止维权行为,对前期维权的相关事宜积极妥善处理。

律师建议二审败诉商户尽快提起再审

也有律师认为商户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看到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致歉信,商丘及烟台的案子相继撤诉,二审败诉的6位威海商户很是着急,“我们的案子怎么办呢?”

潼关肉夹馍协会在烟台的代理律师认为,“逍遥镇胡辣汤”是普通商标,“潼关肉夹馍”是集体商标,二者性质不一样。该律师认为,商户侵权是存在的,“如果随便一个路边摊,上面写有‘潼关肉夹馍’字样,没有经过授权或者培训,肯定会对正版产生影响。”

对于二审败诉的商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钟兰安建议他们可以在接到二审法律文书后的六个月内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案情事实,纠正下级法院适用法律的错误,以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若商户超过六个月未能提出再审申请,则无权提出再审。这对商户明显不利。因此,建议商户及时提出再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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