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11-27 15:39

“责任”一词,听上去很普通,但是它却代表着一份不能逃脱的重量。人只要在社会上活着,就有自己的责任。警察有责任将违法分子抓住;医生有责任救治病患;老师有责任教导自己的学生。每一份责任的背后,都是沉甸甸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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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在其位却没有尽到应尽的工作职责,那么他就是一个不合格的职员,将受到单位以及法律的惩罚。比如在2019年发生的公交车猝死案,给人以深思:

2019年8月8日上午九点,广州市某道路上,一辆公交车正在行驶。车内本来安安静静,司机小杜正在驾驶公交,但是突然听到后面有喧闹声,有人大喊:“司机,停车!有人晕倒了!”于是小杜立马将车停在路边。

经过了解之后,小杜才知道,车上一名14岁的少年小李突然晕倒,他的母亲李女士非常着急,请求小杜赶紧开车去附近的医院救治。旁边有的热心群众连忙拨打120,有的群众提醒他先开车去医院,孩子的命重要。但是小杜返回驾驶座位后并没有开车,而是先拨打了公交公司领导,向领导汇报了车内情况。

三分钟以后,他终于打完电话,这时李女士急得都哭出来了,乞求他赶紧开车送自己的儿子去医院,但是小杜却拒绝了。因为他认为,自己驾驶的是公交车,不能私自篡改路线,最多只能停靠在路边等待救护车来救援。车上的乘客都表示去医院没有问题,而有急事的乘客也已经下了车换别的公交。但是小杜见到这种情形,依然没有同意。

李女士没有办法,只能赶紧抱着孩子下了车去拦截出租,小杜感觉很愧疚,于是也下了车,帮她拦了一辆私家车。在小李晕倒到上车,一共耗费了六分钟的时间。六分钟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没有什么,但是对于这个突发疾病、有生命危险的孩子来说可能是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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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遗憾的是,小李送到医院后,经过多天的抢救,最后还是离开了人世。医生最后给出答案,他属于心源性猝死。李女士痛失爱子非常悲痛,她认为如果不是公交司机耽误时间,说不定自己的儿子就能救回来一条命,正是公交司机的失职,最终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于是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要50余万元的赔偿款。那么,李女士的诉求合理吗?小杜的行为是否失职呢?

(本案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适用《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

首先,李女士之所以起诉的是公交公司而不是公交司机小杜,是因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假如小杜真的属于失职行为,那么承担责任的应该是他背后的公交公司。

其次,本案最重要的矛盾点在于小李的死因以及司机小杜的法定责任。从医院的报告上我们能够看出,小李属于心源性猝死,他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另外,虽然因为小杜的原因,救治耽误了6分钟,但是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即便没有这6分钟,小李仍旧无法抢救成功。因此,小李的死因是他自己身体问题,和小杜没有关系。《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然而,小杜的行为与小李死亡结果无关联,他就没有责任了吗?并不是的。因为公交车管理人员的归责问题并不只是依据因果关系来判断,他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在本案中,小杜其实并没有完全尽到救助的职责,因为他明明可以带着小李去医院,但是却原地等待。虽然之后他有一个补偿性的动作,帮助李女士拦截车辆,但是没办法弥补之前已经损失的救治时间。鉴于他失职不是小李死亡的原因,法院最后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李女士8万元的赔偿款。

对于这个判决,你认为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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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不光是公交司机,在日常生活中,很多职业都有着特殊的职责。就比如上文中提到的医生、警察、教师等。《论语·泰伯》中写道:“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责”,既然选择了一份职业,就要恪守行规。如果能够热爱自己的职业,那么不光可以为自己谋求更多的利益,也可以为社会生产更多的价值。

比如在新冠期间,我国医务人员站在岗位前线,有的牺牲了睡眠,有的牺牲了陪伴亲人的时间,有的甚至牺牲了生命,但是他们换来的是广大人民的生命安全。正是由于这些医务人员敬业爱岗,我们才能够在新冠疫情这道坎打一个漂亮的翻身仗。如果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像这些医务人员一样坚守在岗位上,那么社会就会变得更加和谐,国家也会更加强大。因此,小小的职业问题不仅是每个人的未来,也是社会、国家的未来和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