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11-29 03:58

“好欢螺虫卵”事件还在持续发酵,在平台、销售商家均已赔付后,生产厂家好欢螺一纸关于“商业诋毁”的回应将事件推向高潮。11月28日,好欢螺针对“虫卵事件”在其官微发布声明称,干料包、菜包等均经过巴氏灭菌消毒处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表示,“商业诋毁时有发生,若幕后存在推动则依法维权”。

这则声明成功引起网友关注。除了声明中的“商业诋毁”一说,网友关注的点在于,声明发布前消费者在与平台、销售商家沟通后已经获得了一定的赔偿,问题产品也随之下架。

业内人士认为,好欢螺声明中提到的“商业诋毁”究竟是否存在,目前尚无定论。但其发布的声明中并未具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产品安全性。“对于标准化生产的车间,若有一个产品出问题,其他产品也可能会有问题,可从同批次产品中核查,然后出示核查结果回应。”业内人士说。

好欢螺提出“商业诋毁”论

11月28日,“好欢螺回应虫卵事件:一直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将核查幕后推手”登上微博热搜。

上述事件起源于小红书用户的“我吃好欢螺吃出了虫卵”的一则爆料,该用户称,自己购买的好欢螺吃出了多个疑似虫卵的异物。据其爆料图片展示,该用户于2021年10月8日从拼多多平台花费117元购买了10包×400g的好欢螺加辣加臭版,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16日。

该用户更新信息显示,拼多多已向该用户赔偿200元,并承诺对销售商家进行限流处罚。好欢螺官方给用户三袋螺蛳粉或三袋价钱作为赔偿。但彼时该用户表示,“不接受,在继续申诉”。据该用户最新更新事件进展,销售商家已承诺全额退款、道歉并赔偿1000元,现在正在跟平台和厂家沟通。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类似上述小红书用户反映的“好欢螺吃出虫卵”事件并非个例。在好欢螺天猫旗舰店的评论区,消费者吃出疑似“蛆虫”异物的评论和图片展示不在少数;在黑猫投诉平台,截至目前好欢螺投诉量为54条,其中不乏有消费者反映螺蛳粉内出现虫子、异物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用户发布上述赔偿事宜不久,好欢螺就在其官微发布声明称,干料包、菜包等均经过巴氏灭菌消毒处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表示,“商业诋毁时有发生,此次事件发酵迅速超乎常态,我方将针对事件进行核查,若幕后存在推动,我方则依法维权”。最后,好欢螺还表示,“顾客购买时选择官方授权渠道及店铺,避免买到假冒伪劣产品”。

在刚刚过去的“双11”中,好欢螺获得不错的销量,这也是网友对上述事件较为关注的原因之一。根据好欢螺11月12日公布的数据,从11月1日到11月11日,共有超114万用户下单购买好欢螺螺蛳粉,共卖出超771万袋螺蛳粉,拿下天猫螺蛳粉行业的销量冠军,同时斩获天猫速食行业的销量冠军。其中,好欢螺加臭加辣螺蛳粉双11期间共计销售超113万袋,而根据上述小红书用户发布的信息,问题产品即好欢螺加臭加辣螺蛳粉。

杀菌方式遭质疑

好欢螺提出的“商业诋毁”“幕后推动”一说是否存在尚未可知,但其回应中提到的“巴氏杀菌方式”却被不少网友和专家质疑。

高级乳业分析师宋亮认为,“巴氏杀菌是指75-80度左右的杀菌,主要为牛奶的一种灭菌法,既可杀死对健康有害的病原菌又可使乳质尽量少发生变化。巴氏杀菌不可能杀死所有细菌,它只能将致病菌的数量降低到对消费者不会造成危害的水平。即在奶品质比较好的前提下,体细胞、菌落数较少,巴氏杀菌是能够杀死细菌。至于奶以外的其他调料物质,细菌和体细胞数量可能较高,用75-80度的巴氏杀菌法是杀不死的”。

在科信食品与健康信息交流中心主任钟凯看来,这次“好欢螺虫卵”事件的本质是异物,而企业回应强调的消杀针对的是灭菌(无论何种灭菌方式)。灭菌只是把菌从活性杀死,不是消灭物质。所以,从始至终好欢螺都未真正回应消费者关心的“虫卵或异物”问题。

“作为品牌方,好欢螺首先做的是对涉事产品进行审查,并第一时间向外界公布原因和结果,而好欢螺整个回应都没有正面回应质量问题,这会给消费者留下缺乏社会责任的印象。从企业产业端和消费端来看,该事件对其未来的整体发展以及品牌的美誉度将会造成较大影响。”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称。

在看到“好欢螺虫卵”事件的相关照片后,有网友表示,“家里的囤货都要扔掉了”“戒了戒了,以后不敢吃了”,甚至有消费者称,“以后再也不会买好欢螺了”。

对于上述事件调查结果以及接下来的解决措施,北京商报记者通过官方微博、电话及邮箱等多种方式联系采访好欢螺,但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回复。

资料显示,好欢螺品牌隶属于柳州市得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华食品”),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值得注意的是,11月初,好欢螺母公司得华食品还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被罚7万元。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得华食品新增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为该单位从业人员未持有相应特种作业资格从事电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综上,柳州市鱼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合并罚款7万元。

北京商报记者 郭秀娟 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