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11-29 14:54

事发陕西省延安市,时年43岁男子杨某,在劝阻他妻子小玉(化名),与情人薛某某断绝不正当关系时,遭到薛某某恐吓,便用刀将薛某某杀死。2021年11月28日,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杨某,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延川县永坪镇。杨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杨某与妻子小玉,在延川县永坪镇某某屯煤矿沟口,开办一小食堂,薛某某在该矿打工期间,经常到该食堂吃饭,双方相互认识。后来薛某某与小玉关系逐渐暧昧。案发一年前冬季,薛某某与小玉发生了男女关系,二人还外出姘居。杨某得知他妻子与薛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为阻断二人关系,将妻子小玉手机卡更换,并且不同意妻子提出的离婚要求。

薛某某联系不上小玉,便骚扰、恐吓杨某,声称要杀死杨某全家。因为怕薛某某对家里人下手,杨某将几年前买的一把菜刀,放到他驾驶的汽车座位下。7月9日晚,杨某在永坪镇张某某家找到薛某某,将他约出处理薛某某与小玉的事,二人来到永坪镇的大湾公路处时发生争执。

杨某从车上取出一木棍,将薛某某打倒在地,薛某某爬起用拄的拐杖还击杨某时,杨某夺过拐杖,在薛某某身上打击,将薛某某再次打倒后,便又从车内取出菜刀,在薛某某身上乱砍,导致薛某某当场死亡。作案后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后,在法院主持下,杨某家人与薛某某家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由杨某一次性赔偿薛某某家人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连同在侦查阶段支付的5万元。薛某某家人出具了谅解书,对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给予从轻或减轻判处。

杨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薛某某与杨某妻子小玉,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薛某某受到杨某的阻拦后,骚扰杨某妻子,又发短信恐吓、威胁杨某,导致发生此案,在起因上有重大过错。案发后杨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

并且家人在侦查阶段,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埋葬费5万元。请求对杨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民事部分,薛某某家人要求赔偿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小玉说道,她和薛某某认识有四五年了,当时薛某某在某某屯煤矿打工,她和丈夫杨某在煤矿沟口开小饭馆,那时薛某某经常到他们的饭馆吃饭,他们慢慢就熟悉了。前年冬季的一天早上,薛某某在永坪镇窑坪给她打电话,说想和她拉话,他俩到了窑坪的一个旅馆拉话,拉话中薛某某表明喜欢她,他们就发生了男女关系,从此发展为情人关系。

后来她丈夫感觉到,她和薛某某的关系不正常,曾把薛某某叫到他们的饭馆谈过此事,她也表示对薛某某有好感,因为此事她和丈夫经常闹架。2月7日她和薛某某,在黄陵县店头镇的煤矿呆了四天,她丈夫从此确定了她和薛某某的关系。7月9日9点左右,因为她和薛某某的事情,她丈夫开车拉着她,从永坪镇到永坪镇,某某村方向行驶的路上吵架闹离婚。

她丈夫杨某殴打了她,正好她妹妹打过来电话听见了,过了一会她妹夫和她父亲开车,将她接回永坪镇到她姐夫家里。晚上11点左右,她听见她爸爸给她姐夫打电话,说薛某某被刀捅了。薛某某经常给她说要和她生活,她为了孩子不同意,薛某某就威胁她说,不和他过就对她丈夫不利。

有一天,薛某某联系不上她,就到她女儿的学校门口堵她,并说要带她走,她不走的话,就将她丈夫和娃娃都杀了。她回家后告诉了杨某。她和薛某某以前用电话联系,后来换号后,薛某某不知道号码,他们用微信联系。

杨某被捕后供述,他和妻子小玉,在永坪某某屯煤矿开饭馆,期间认识了某某煤矿工人薛某某,成了很好的朋友。案发前年12月份小玉过生日,薛某某给订蛋糕,他感觉小玉和薛某某交往有些不正常。正月小玉提出要与他离婚,没有说什么理由。他感觉他妻子是想和薛某某过。

2月3日他回家后,发现他妻子不在,经寻找后得知小玉和薛某某外出在一起,他怀疑薛某某和小玉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小玉回家后承认了此事,并保证好好过日子,不和薛某某来往,于是他给小玉换了手机卡,薛某某联系不上小玉,就给他打电话骚扰,并恐吓要杀死他全家,他害怕薛某某对他家里人下手,就将几年前买的一把菜刀,放到他车的驾驶座位下,心想要是真碰上薛某某找他们家的麻烦,就用刀砍。

7月8日,他妻子小玉给他说,薛某某在他女儿的学校门口阻拦她,要求她和薛某某过日子。他听后当时就和小玉大吵了一架,准备找薛某某让离开小玉,并向薛某某要欠他的700元饭钱。7月9中午,他给薛某某打电话让他出来拉话,薛某某说忙着呢。晚上10点左右,他终于在与薛某某一块工作过的蔡某某家,找到了薛某某。

于是他就约薛某某到外面拉话,当薛某某来到他开的车前,他打开汽车副驾驶方向的中门,让薛某某上车,薛某某骂他说,老子凭什么跟你走。他本身就因为妻子的事对薛某某有气,听见薛某某骂自己更加生气,从副驾驶座下拿出一根木棍,在薛某某头部打了一棍子。

将薛某某打倒在地,然后用木棍在薛某某头上、身上打了几棍子,薛某某爬起来拿自己的双拐在他胳膊上打了一下,他夺过双拐在薛某某的身上打了七、八下,薛某某喊救命,他又继续打了几下,拐杖都打散了,他将双拐扔在了现场。他又在汽车驾驶座下面拿出菜刀,取掉包装纸。他想一不做二不休,直接将薛某某砍死,如不砍死薛某某伤好了肯定报复。

他就举起菜刀,将睡在地上的薛某某头部、颈部等要害部位砍了十几下,当时薛某某双手抱头,手上也被他砍上了,具体砍了多少下,砍在什么部位,他也说不清,但目的就是要把薛某某砍死。当时薛某某求饶,他说已经迟了,继续砍。砍完后见薛某某肯定活不成了,才将菜刀丢在现场,后来他开车直接到永坪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杨某发现薛某某与他的妻子小玉,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劝阻二人断绝不正当关系时,遭到薛某某电话、短信恐吓,就产生杀人之念,将薛某某约出,持械、持刀将薛某某杀害,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薛某某违背社会公德,与杨某妻子小玉,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遭到杨某及其岳父的制止时,仍打电话、发短信威胁,并扬言要杀死杨某全家,引发此案,在起因上有严重的过错。杨某杀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

鉴于杨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薛某某家人达成了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对杨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与杨某的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案件引发上有明显过错,并且杨某又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对杨某从轻处罚。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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