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11-30 07:45

未采取防护措施储存工业固体废物,河东区的这家混凝土公司被生态环境部门罚款10万元。这个教训可不轻!

今年9月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年生产混凝土40万方项目,搅拌机、清洗搅拌车内生产的水泥块、废渣等工业固体废物,被露天堆放在厂区生产线西侧。

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储存工业固体废物,该混凝土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对该混凝土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提示,根据《固废法》,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临报融媒记者 王泓钧 通讯员 任姝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