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11-30 08:31

(一)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乙(女,2019年6月生),系徐某甲(母亲)与被告石某某(父亲)的非婚生女,一直随母亲徐某甲生活,未与石某某共同生活。被告石某某在某高速收费站工作,其工资证明记载月工资2386元。根据原告母亲徐某甲的申请,法院查询了石某某2020年3月至10月间的工资收入情况,其工资收入多数在4000元左右,有时是1000余元。如果按石某某月收入3500元的25%计算每月抚养费为875元,自孩子出生至起诉日抚养费计14875元。原告暂请求给付1万元。

(二)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石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抚养费1万元。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作为父亲的石某某给付孩子母亲3万元购房款及其它财产抵作孩子自出生至起诉日的抚养费,以后抚养费由石某某每年3月6日一次性支付666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

(三)典型意义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论随父或母任一方一起生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应当负担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二审法院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促成了调解,案结事了。

【来源:九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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