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11-30 08:31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4日,赵某为其儿子杨某(2018年7月5日出生)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少儿某宝两全保险”,附加“少儿某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30年,交纳保险费年限为10年,赵某已交纳了3年保险费。在投保单中“健康告知事项”第四部分“4岁以下(含4岁)被保险人补充告知栏、询问是否有畸形、发育迟缓、惊厥、抽搐、脑瘫、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等”,赵某勾选了“否”。在“少儿某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中约定了重大疾病和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包括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遗传性疾病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

2020年7月31日,杨某被某儿童医院诊断患有“黏多糖贮积症Ⅱ型”,在住院治疗3次后,2020年9月8日,在该医院作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原告杨某向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认为杨某所患疾病属于保险责任免除事项,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理赔。

(二)审理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在医院初次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所患疾病黏多糖贮积症是否为遗传性疾病,不影响因已确诊为初次患重大疾病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而向被告主张保险金理赔,故判决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杨某保险金605306元。

(三)典型意义

随着保险行业发展,父母以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意外和重大疾病保险的情况非常普遍。在审理未成年人人身保险合同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本着合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保险人说明义务等规则出发,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来源:九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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