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11-30 08:41

基本案情

某矿产品公司系从事石材开采销售的民营企业,经营场所位于巫山县骡坪镇路口村5组,路口村1组至某矿产品公司连接道原为土石路,道路狭窄,公司进出车辆通行极为不便。为满足企业经营需要,经路口村委会同意,由该矿产品公司出资扩建该连接道,完工后于2020年3月投入使用。扩建后的连接道为沥青路面,道宽8.5米,未安装防护栏。6月17日12时30分,彭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某矿产品公司装运砂石后驶往巫山楚阳工业园区方向,途经骡坪镇路口村5组时,因彭某操作不当致其驾驶的货车失控侧翻后坠于30米高的坎下,彭某当场死亡,事故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经骡坪派出所调解,某矿产品公司以慰问金的形式支付了彭某家属3.2万元,并约定若法院判决公司有责,该慰问金从赔偿总额中品除,若法院判决公司无责,该慰问金不予退还。本案死者妻子熊某、儿子刘某以某矿产品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93万余元。

裁判结果

驳回熊某、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彭某驾驶载重货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虽值得同情,但死者家属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则必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严格进行认定。法院通过现场勘察走访和庭审举证质证,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和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强化裁判文书说理,从某矿产品公司是否负有法定作为义务,是否存在侵权事实,以及扩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层层剖析,深入分析,最终认定某矿产品公司的扩建行为没有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熊某、刘某要求某矿产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熊某、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裁判文书说理详实,论证充分,既讲透了法理,也讲清了情理,最大程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既是对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填补,实现司法的矫正正义,也能引导行为人尊重他人权利,预防和减少侵权风险。但如果将本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他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也就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肆意侵害,不符合“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审判原则。

【来源:九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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