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11-30 11:00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仅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就将一名员工辞退。出现了这种情况,通常是因为老总早就有想辞退的心。不过,这样的辞退事件真的合法吗?在上海,就发生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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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8日,上海某商场的会计王某是最后一名下班的员工。由于粗心,她忘记关打印机。结果第二天一大早她的顶头上司就找了过来,向她说明的情况,希望她能认识到错误,并递交一份检讨书。

王某认为上司小题大做,不过只是一个打印机而已,她都是商城里的老员工了,至于这么上纲上线吗?不过虽然她不服气,还是用电脑打了一份检讨书,并交给了上司。结果上司回头又把检讨书打下来,让她以标准格式书写,最后姓名部分不要用打印格式,而是自己手写姓名。

这时王某很不耐烦,认为上司多管闲事,于是就没搭理她。而上司见状,认为王某态度恶劣,不服从领导,于是便把这件事报给了老总。老总听闻,直接就下达了开除的处理结果。当王某拿到这份结果之后,认为开除对自己的前途有影响,便自己去找老总商议,希望能撤销对她的开除决议。她表明,自己已经将开除报告拍照保存,如果公司对她进行开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负。

老总思考再三,对她说:“现在我给你两个选择,要么你自己辞职走人,要么被公司开除,开除的报告会放进你的档案里。”于是王某就选择了第一个选项,回去书写申请辞职报告申请。老总搞定了这件事以后,以为解决了一个麻烦的员工,没有后顾之忧了;结果他却没想到,就在刚才王某进入他办公室的时候,已经给手机设置了录音。他们两人的对话,一字不漏全都录入了手机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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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王某要这么做?她正在设一个大局,先是把自己被开除的证据保留好,然后据此向公司索赔。她感觉非常不甘心,自己仅因为没有关打印机,就受到如此对待。纵观这两年来她在公司工作,公司总是克扣各种本应该发放给她的资金,这让她心里很不爽,于是她决定,走时候要狠狠挖公司一笔赔偿金,让他们吃不了兜着走!

不得不说,王某面对困难临危不惧,善于用法律帮助自己,可以说是非常机智了。她为了能够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又另外找了商场中两位负责人,录下了他们的谈话。当她从商城走出去以后,立马就奔赴了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要求商城赔偿自己解约赔偿4.5万元、侵权赔偿2.2万元、社保差额9000元、服装费和旅游费6500元、年金损失1800元、2014年预计年终奖1万元等共9.5万元。那么,她能够挽回自己的损失吗?单位这样开除她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呢?

首先,在本案中,公司辞退王某的原因其实并不是她没有关打印机,而是之后她不服从上司的管理,没有用手写的方式签名。但其实这些事情都没有出现在商城内部的规章制度上,且从常理来说,一封检讨书签名无论用机签还是手写的方式,其实都只是一种惩罚方式,并没有太大区别。上司一定要让王某用书写签名,可以说是鸡蛋里挑骨头了。因此,商城辞退王某,确实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根据王某提供的录音证据,可以认定公司无故辞退员工,应当对她做出解约赔偿。根据他们的合同中,如果商场违反约定将职员开除,需要赔偿员工一个季度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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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除了解约赔偿外,王某还要求公司针对侵权行为做出赔偿,这个要求合理吗?《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的解约损害赔偿归行政部门管理,王某应当向当地对应的行政部门申请商城对自己进行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区分解约赔偿和损害赔偿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解约赔偿是双方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而损害赔偿则是法定的侵权赔偿。

至于其它费用,比如社保差额,同样也是请求相关单位对其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服装费和旅游费缺乏证据,不予支持。根据王某提供的任职前两年(2012、2013年)相关记录,显示她在商城内两年连续获得年终奖,再加上她提供的2014年1月-3月份的工作内容,可以证实如果她不被辞退,2014年很有可能会蝉联年终奖。公司辞退的行为让她拿不到年终奖,应当按月计算,支付王某1-3月份的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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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虽然仲裁机构驳回她的申请,不过她又重新将此事诉诸法院,而法院维护了她的权益,判决商城赔偿她解约赔偿金3.7万元、年终奖赔偿3700元共计4万余元。

从王某维权的经历我们也能够看出,她积极地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在现实中,有不少刚入社会的小白职员,被企业欺负后不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常常打碎牙往肚子里咽,这样的行为是让人惋惜的,也是不可取的。因为“法律绝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遇事不决找法律,即便真的不懂法,也可以找律师咨询建议,总比自己受了委屈一声不吭要有用。如果受损者都保持沉默,这样的不良企业无法真正得到法律的惩罚,将会为非作歹,继续压榨员工,后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