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11-30 15:13

时年48岁男子毛某,因为妻子小玲(化名)出轨,便用手将小玲掐死。2021年11月29日,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毛某,汉族,文盲,陕西省延川县延水关镇人。毛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毛某外地务工期间,妻子小玲与他人发展为情人关系,毛某察觉后多次劝说无效。9月26日晚上,小玲一直与情人微信语音聊天,毛某思及小玲有外遇后不顾家、不管孩子,产生教训小玲的念头。第二天凌晨1点左右,毛某趁小玲熟睡之机,侧身压到小玲身上,用手扼住小玲颈部,导致小玲当场死亡。

另查明,案发时小玲父母已死亡,小玲的哥哥姐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毛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毛某从轻处罚。

毛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毛某虽没有及时施救存在过错,但毛某出于教训的目的掐被害人,是过失的主观故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毛某有自首、坦白情节,被害人起因上有明显过错,被害人家属谅解等诸多罪轻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毛某从宽处罚。

白某某说道,他和小玲在一个唱歌群中相识。二月底,他和小玲发生了男女关系,发展成情人关系。他带小玲逛街,也给小玲买东西,他俩相处的很好。小玲的丈夫毛某不在家期间,小玲曾带着儿子在他家住了两晚。小玲称丈夫毛某管的太严,两人经常吵架。六月份,小玲还提出过离婚。

9月24日,他回到延川后,小玲到他家待到晚上8点左右,毛某打电话说到延川家门口,没钥匙进不了门。小玲不想回去,他劝小玲回去了。晚上11点左右,小玲打电话和他聊了几分钟。25日早上,他到清涧县,下午4点左右返回延川,小玲到他家发生了男女关系,发生男女关系时,他看到小玲身体正面都好着呢,没有伤痕,身体背后他没注意看。

小玲一般有什么事都给他说了,但小玲没有提过和他人打架的事。小玲准备当晚在他家住,晚上11点左右,毛某打电话说女儿在医院生孩子,他把小玲送上了出租车。26日凌晨3点左右,小玲打电话自称冷得受不了,他便载着小玲回家取了衣服又送到医院。

中午,他和小玲在延川县某某广场见了面,给小玲买了一双鞋,一起吃饭后分开,之后他们一直微信聊天。晚上9点左右,小玲要和他视频聊天,他说家中有亲戚,怕丢人了。晚上11点左右,小玲微信语音说向毛某提出了离婚,毛某说女儿在坐月子,顾不上离婚。

他在聊天中听到了毛某的声音,让小玲别聊微信了,小玲说不用管,毛某听不见。他劝小玲不用离婚,小玲说受够了,要离婚。后来他就睡觉了。27日早上,他微信联系小玲,小玲没回话。

毛某被捕后供述,他长期在外务工,妻子小玲经常和其他男子微信聊天,发展为情人,并将他的血汗钱都给了情人。他气得多次劝说,小玲却不听。后来他得知小玲经常去情人家过夜,有时甚至带着儿子。案发十几天前,小玲主动提出离婚,打算和情人一起生活,他十分生气。

9月25日,女儿在医院生孩子住院,小玲不回来伺候女儿,依然和情人在一起,他内心怨气更深。26日晚上,他和小玲、儿子在家中窑洞门前土炕上睡觉,他睡在靠窗位置,儿子靠里面睡,小玲睡在中间。小玲一直微信聊天,他听到一名男子问小玲他是否在家,小玲称他在了,但不用管。小玲又带上耳机继续聊天,他听后心里不高兴。

儿子睡着后,他怎么也睡不着,长期的积怨,让他产生殴打妻子,使妻子不再和情人来往的想法。27日凌晨1点左右,他见小玲睡熟,伸出双手掐住小玲的脖子,并将自己的身体侧身压到小玲身上。

小玲拼命摇头挣扎,双手用力推他,两腿蹬着,身体也扭动着,他一直用力掐着小玲的脖子没有松手,直到小玲手垂下来,慢慢的不再反抗,身体也不再动了,他才放开手,小玲喉结处也被他的指甲划破。

放手后他通过路由器的灯光,看到小玲嘴上有唾沫,就用身边的一个枕巾,把小玲嘴角唾沫擦干净。他知道这样做,小玲会死亡,掐完后他没有采取任何争救措施。他躺下想着小玲可能死了,担心儿子起床看到会害怕,他就将小玲拉到靠近窗户一侧,给小玲穿上秋裤,盖好被子,他睡到小玲和儿子中间。

穿秋裤时,他看到小玲的身体已经没有任何反应了。随后他就给小玲的二嫂打电话,说小玲晚上出去这会才刚回到家中。早上儿子上学后,他就给多个亲戚打电话,通知小玲死亡,并谎称小玲很晚才回家,早上起来便已死亡。他原本想,他不承认掐死小玲,看在小孩的份上,亲戚们不会深究此事,人被埋葬后事情就过去了。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毛某因为妻子小玲出轨,并多次提出离婚而心生怨恨,在受到小玲与情人视频聊天的刺激后,产生教训小玲的想法,就用双手对熟睡中的小玲扼颈,直至小玲不动,导致小玲死亡,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案被害人小玲婚内出轨、携幼子留宿情人家中、抛下刚生育的女儿约会情人、与情人视频聊天时,对毛某毫不避讳,可认定小玲有严重过错,对毛某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毛某在侦查阶段,有过他故意扼颈致死小玲的供述,经当庭讯问,毛某表示对小玲确实是他致死不持异议,仅就犯罪的主观方面与侦查阶段不一致。经鉴定排除疾病致死的可能性,是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毛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案件证据可形成索链,他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他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毛某虽在侦查机关首次传唤,就供述了犯罪事实,可视为主动投案,但当庭对他犯罪的主观方面予以翻供,不能认定毛某如实供述,所以自首不能成立。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毛某从轻处罚。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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