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12-03 07:12

四名公安干警为获取口供,对嫌疑人长期体罚、限制吃饭、睡觉等严重损害了嫌疑人的身体健康,致嫌疑人死亡。

1987年出生的吴某甲,大学本科文化,公安局正式民警,任中队长,1989年出生的吴某乙,也是大学本科文化,公安局正式民警,任副中队长,骆某某和黄某某,系派出所辅警。

2020年5月25日,该四名公安干警所在的公安局对20200525无名尸被侮辱尸体案立案侦查,5月30日,该局抓获了嫌疑人钟某某,并对钟某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钟某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日20时45分许,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将钟某某带入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点谈话室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经联系,公安局指派骆某某、黄某某等12名辅警协助看管钟某某。

2020年6月6日至6月23日凌晨期间,吴某甲、吴某乙为增加审讯压力、逼取钟某某杀人的口供,指示参与看管的派出所辅警对钟某某的吃饭、睡觉等进行限制,期间多次以打耳光、拍下巴等方式殴打钟某某。

黄某某、骆某某在执行限制吃饭、睡觉的指示过程中,多次以击打、踩脚趾等方式殴打钟某某。

长期的体罚和限制吃饭、睡觉等严重损害了钟某某的身体健康。2020年6月23日凌晨,钟某某死亡。经鉴定,钟某某系急性十二指肠消化性溃疡穿孔造成腹腔感染致心肺等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又是一起公安干警刑讯逼供案件,为了获取口供,居然对嫌疑人长期体罚、限制吃饭、睡觉,并多次以击打、踩脚趾等方式殴打嫌疑人,已经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案的法律问题,吴某甲等四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怎么处罚呢?

释案说法,吴某甲等四人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吴某甲、吴某乙作为公安局的中队长、副中队长,为了尽快破案,逼取嫌疑人钟某某的口供,以不让吃饭、睡觉的方式变相虐待嫌疑人,黄某某、骆某某在执行限制吃饭、睡觉的指示过程中,还多次以击打、踩脚趾等方式殴打钟某某,

四名公安干警对钟某某使用肉刑逼取口供行为,已经构成刑讯逼供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造成人员死亡的,要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钟某某最终因为被长期变相的限制睡觉、吃饭,造成急性十二指肠消化性溃疡穿孔造成腹腔感染致心肺等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检察机关最终是以刑讯逼供罪提起公诉,四名公安干警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是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那么,本案到底应定刑讯逼供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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