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12-03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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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关于非法捕猎野猪被公诉的案子。

广东省梅州市某村村民杨某,为了捕捉野猪用于食用,于今年8月上旬在梅州市某山场的半山腰处安装了一套捕猎装置,用于捕捉野猪。

9月6日上午8时许,村民廖某上该山场采摘蘑菇时,被杨某放置的捕猎装置套中脚部。

所幸的是,随后不久杨某刚好上山察看,将套中廖某脚部的钢索解开,未造成廖某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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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派新闻查询得知,梅州市政府在2017年初发布了《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称该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列为永久禁猎区;其他区域实施全面禁猎,禁猎期5年,但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狩猎场除外。

其还称,在该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捕猎,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式进行捕猎。该通告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9月9日,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