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1-12-06 10:04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刘一诺 通讯员 刘海红 张英泽

花了二十多万买了辆二手车,后续却发现该车辆竟是全损车辆,车主可否要求解除合同要回购车款?近日,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日,原告王某云经朋友介绍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从被告相某辉处购买其名下的鲁C71***奔驰牌GLK300型号汽车一辆,于当日办理了过户手续,过户后的车辆号牌变更为鲁C93***。交易前,被告向原告介绍该车辆仅有过剐蹭,不存在事故。原告亦对被告所述的剐蹭处进行了查看。后原告支付首付款60000元。余款,经被告介绍,由原告于2019年8月4日从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并以该涉案车辆为抵押,签订了合同。

该合同显示车辆总价为230000元,原告自行支付首付款72800元,剩余购车款从银行透支金额为157200元,该款直接由银行支付到该汽车销售商/合作机构账户。同时还约定,该款分36期,原告每月的偿还金额为4782元,其中原告应向银行按分期的方式向银行支付手续费14934元。

被告曾于2019年7月6日对涉案车辆进行了喷漆,于2019年8月3日对该车进行了车身改色贴膜、后排电视安装等。2019年8月12日原告从被告处提车,13号因发现空调不制冷与被告联系,被告承诺由其对空调进行维修,14号原告发现车辆跑偏,随后与被告联系退车产生纠纷。

后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对涉案车辆作出鉴定,鉴定结论是:依据现状,涉案车辆的前部发生过碰撞事故,车辆的左右前纵梁及左前悬架因碰撞产生了变形和位移,车辆未经彻底修复,结合现存的安全气囊故障报警及跑偏现象,表明涉案车辆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

被告相某辉从事二手车经营,该涉案车辆系被告从案外人处所购,于2019年4月15日过户到被告相某辉名下。该涉案车辆曾于2016年8月17日发生过交通事故,当时的保险定损显示为全损车辆。原告办理的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按本金和手续费按期等额收取的方式还款,截止到2021年7月13日已扣款104808元,未扣款金额为52392元。尚有十二期未付,实际已支付的手续费为9966元。

经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王某云与被告相某辉于2020年8月2日达成的口头车辆买卖合同于2021年5月7日解除;被告相某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王某云购车款202266元;被告相某辉赔偿原告王某云经济损失8000元、鉴定费38000元,手续费损失(截止到2021年7月13日为9966元,之后手续费按实际产生的计算,以14934元为限),与上述第二项同时付清;原告王某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完毕车号为鲁C93***奔驰牌汽车(型号:GLK300,发动机号:80296***,车辆识别号:LE4GG8BB5DL2*****)的银行解押手续,并将该车辆返还给被告相某辉;驳回原告王某云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相某辉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涉及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行使解除权的问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根本违约,原告是否有权解除车辆买卖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合同法定解除的实质性条件。根本违约制度确立的重要意义,不仅是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解除合同的救济,更在于严格限制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换言之,只有合同的履行达致缔约目的不可能获得实现,方能发生法定解除权,由此有助于杜绝合同被任意解除的可能性,很好地维护了“合同必须严守”这一合同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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