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新聞 - Yahoo 新聞 ( ) • 2021-12-28 13:40

12月24日晚间,证监会就企业境外上市相关制度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包括《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从两份征求意见稿来看,监管机构将对中国境内企业赴海外上市实施统一备案管理;满足合规要求的VIE(可变权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架构企业也将被鼓励在境外上市。证监会强调“不会搞变相审批”。分析认为,随着这一制度公开征求意见,中概股面临的政策不确定性正在消散。

新规标志着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全面转向备案制。根据要求,即便是以境外企业名义,但主要经营活动、股权、资产和收益涉及境内的企业,也会受到监管。也就是说,一些中概股企业注册地在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同样也在监管范围内。

证监会在新规中明确,将建立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强化监管协同;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安全审查等机制做好衔接。同时,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

2020年,瑞幸咖啡造假事件发生后,中美监管机构跨境监管问题受到关注。当时,证监会披露,在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多边备忘录等合作框架下,中国证监会已向多家境外监管机构提供23家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其中向美国证监会和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提供的共计14家。

12月初,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了一项新法律的最终计划。该法律要求外国公司提供审计底稿供美国检查,否则可能三年内被纽约证交所和纳斯达克摘牌。受影响的中概股可能超过200家。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草案,则更加明确加强跨境监管合作。

对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上市融资的,如学科类教育培训企业、危害国家安全、存在股权等重大权属纠纷、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四类情形,明确不得赴境外上市。

另外,证监会将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增量企业和发生再融资等活动的存量企业,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其他存量企业备案将另行安排,给予充分的过渡期。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尊重企业依法合规自主选择上市地的态度是一贯的、明确的,从来没有动摇。展望未来,扩大开放的方向不会改变,支持企业用好两种资源的态度也不会改变。完善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并不是对境外上市监管政策的收紧。证监会将继续坚持在开放中谋发展、在规范中促发展,保持境外融资渠道畅通,为企业境外上市活动提供清晰、透明和可操作的规则,构建更加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