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2-01-02 10:21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刘佳 北京报道

为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在登记机构职责上,《办法》明确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同时《办法》进一步增加了当事人登记的提示性条款,优化了展期登记操作流程,从而促进当事人规范登记操作,提高登记公示效率。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进一步明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及职责,细化登记内容,优化登记和查询操作流程,将更好地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活动,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融资租赁、保理等纳入登记范围

据了解,2020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自2021年1月1日起,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在此背景下,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统一登记系统的登记范围等规定已不再适用,为配套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人民银行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出台新《办法》。

记者注意到,此次《办法》将《决定》中企业融资常用的典型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以及不属于《决定》排除项之外的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都纳入统一登记系统的登记范围。

具体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等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单、仓单、提单质押等典型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以及除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抵押,债券、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等特殊动产和权利担保之外的其他担保业务。

此外,在市场主体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业务时,《办法》对统一登记系统提供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的“一站式服务”,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都由当事人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在线办理登记,无需登记机构审核,即时生效。当事人只需输入担保人名称即可一键查询,实时了解担保人名下所有正在公示的动产和权利担保情况。

同时,《办法》中也明确,如果统一登记系统中出现错误或虚假登记,当事人可以要求担保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担保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担保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统一登记系统中自主办理异议登记。

业内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目前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机构相对分散,登记查询效率较低,影响了动产融资的发展,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新《办法》的实施,将显著提高了实体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性,促进了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央行征信中心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明确当事人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的应当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目的在于公示担保权利,而非行政管理,通过登记公示,使市场主体便捷了解担保人名下所有动产上的担保权利状况,提高担保权利透明度,增强担保权人权利实现的确定性。”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如果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的基础上,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该如何保证?

上述负责人称,从动产担保登记多年实践来看,办理登记的主体为金融机构等担保权人,担保权人为了全面保障自身权益,一般都会全面正确公示自己的担保权利。并且,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市场主体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做实质审查也已得到司法判决的支持。

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中,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真实性也进行了规定,明确如果质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法院将不支持其优先受偿权。因此,担保权人在开展动产担保登记业务时,应当确保担保财产及登记的真实性。

同时,《办法》中也明确,央行征信中心可以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等法律文书撤销相关登记。另外,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均通过身份验证,如果因虚假登记造成损害的,央行征信中心可以协助司法部门确定办理登记的当事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