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2-01-05 12:11

董某磊、汤某等15人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案

——嘉定区首起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起,董某磊与汤某作为组织者、领导者,采用支付固定“工资”及“提成”的方式,纠集他人各自形成两支较为固定的“套路贷”犯罪团伙,在嘉定等地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2017年下半年,董某磊和汤某经合谋,将两个“套路贷”犯罪团伙组合在一起,共同组成一个以嘉定区某咖啡店等场所为据点,对外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董某磊、汤某主要负责“业务”洽谈、安排手下走账制造流水、回收各种名目的款项,组织指挥采取各种手法“索债”、搜寻失联“客户”,并给手下发放“工资”等。被告人裴某峰、仲某浪系贷款“中介”,负责介绍“客户”至董某磊、汤某处借款。董某磊等人采用提前要求被害人还款、违背承诺拒绝被害人付息延展借期等多种方式要求被害人归还借条所列金额,或以被害人无力支付月息为由,反复通过银行走账的方式,恶意垒高借条金额,后在被害人无力偿还上述虚高借款的情况下,采用言语威胁、上门滋扰、非法拘禁、暴力殴打、跟踪贴靠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按虚高金额的借条还款。自2017年起,以董某磊、汤某为首的该犯罪集团作案次数高达10余次,涉案金额人民币240余万元。

裁判结果

2019年6月27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部分被告人上诉;2019年12月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对董某磊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汤某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人民币180万元;对其他同案犯分别判处2年至1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套路贷”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侵占他人财物之实的新型犯罪,具有犯罪意图的侵财性、犯罪手段的隐蔽性、犯罪团伙的组织性和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等特征。“套路贷”与民间借贷或高利贷的最关键区别是实施了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及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中的一种或数种“套路模式”,其“放贷”行为从本质上属于假借民间借贷,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本案中,犯罪分子为索取“套路贷”非法债务,多次采用殴打、非法拘禁、暴力恐吓被害人等暴力、威胁方式,以及跟踪、盯梢、聚众滋扰、纠缠等一系列“软暴力”方式向被害人索债,为非作恶,欺压被害人及其亲属,不仅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难以修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同时严重冲击正常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严厉惩治了恶势力犯罪,有力打击了“套路贷”诈骗行为,对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起到了重要作用。

希望广大群众提高对不良金融贷款的甄别抵制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需要贷款应选择正规的银行金融机构,不能盲目相信他人,天上不会掉馅饼,地上也不会有免费的午餐,遇到不法侵害,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 杨玉洁

来源:区委政法委

【来源:上海嘉定民生频道_社会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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