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2-01-10 22:49

上海法院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01

“男子为父奔丧遭辞退案”

基本案情

王某系上海某物业公司保安。2020年1月6日,因其父病重向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安徽老家处理丧事。1月31日,物业公司以王某累计旷工超过三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辞退。3月27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后物业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于8月4日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因父去世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操办丧事,既是处理突发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不应认定为无故旷工,物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物业公司支付王某工资、赔偿金等。该物业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点评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既要有刚性,也要有同理心。劳动者有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而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尊重公序良俗。本案中劳动者为父奔丧被用人单位以无故旷工为由辞退,法院判决支持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请求,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以公认的情理展示了司法的温度,对构建和谐社会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02

“消防通道停车劝阻猝死案”

基本案情

徐某生前与袁某系邻居。2020年11月,徐某将机动车停放在弄堂口。弄堂口北侧设置有消防取水点,该通道有消防取水的功能。袁某对徐某进行劝阻,要求其挪车,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嗣后,徐某被他人劝回屋内。几分钟后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2021年4月,徐某的家属浦某等诉至法院,要求袁某赔偿9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奉贤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徐某车辆停放位置不当,袁某对其进行劝阻,该行为并无不当。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持续时间很短,过程中未发生任何肢体冲突,袁某的劝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袁某没有侵害徐某生命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其劝阻行为与徐某的死亡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驳回浦某等的诉讼请求。浦某等不服,上诉至一中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

审判实践中,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时,除了要关注客观行为和损害后果,更要考察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徐某停车不当,袁某对其进行劝阻,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最终徐某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袁某主观上并无过错,其劝阻行为不具有非难性,法院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不仅是对侵权责任与否的准确认定,更是对老百姓实施正义行为的鼓励,对构建和谐社会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03

“校内篮球赛碰撞致伤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某大学在校学生张某和韦某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分属两队。比赛过程中,张某起跳上篮时,韦某亦起跳防守,双方在空中发生碰撞,张某倒地受伤,韦某被判犯规。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肩外伤。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韦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松江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的防守行为属犯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参加篮球运动存在受伤风险仍参与运动,也应对风险本身带来的伤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据此判决韦某对张某的损伤承担50%的赔偿责任。韦某不服,上诉至一中院。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张某摔倒受伤前与韦某有身体接触。根据比赛规则,韦某的行为构成犯规,但构成犯规不必然承担责任,除非韦某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篮球比赛具有高度对抗性和风险性,很难要求参赛者每次动作都经过慎重考虑,应将参赛者的注意义务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范围内。二审法院遂改判韦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民法典》首次从法律层面将自甘风险规则确定为阻却违法性事由。涉案篮球比赛为学校组织的杯赛,属业余性质的校内高级别赛事。业余参赛者能力相对不足与为集体荣誉奋勇而战间的矛盾导致不能以职业参赛者的要求衡量业余参赛者水平,对韦某的犯规行为不能过于苛责。为进一步普及学校篮球运动,增强学生身体素质,培养学生拼搏争先的意志品质,应当给校园篮球运动的开展创造相对宽松的侵权责任认定司法环境,故二审改判韦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裁判打破了“有损必有赔”的思维模式,避免脱离事实情况和法律原意的“过度”平衡,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正、法治的理念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美好期待。

04

“可视门铃侵犯隐私判令拆除案”

基本案情

黄某和邵某是同一小区前后楼栋的邻居。2020年初,黄某发现,邵某在其入户大门上安装了一款可视门铃,位置朝向二十米远处黄某在内的多家业主的卧室和阳台。黄某了解后认为,两家都在二楼,邵某使用该门铃能观察其室内陈设及人员作息,还可通过手机App操控,长时间录视频,实时远程监控,侵犯其隐私。邵某认为,安装门铃是为了生活便利和安全防护,该设备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自动监测大门周边,感应距离仅为3米,拍摄到的黄某家中影像并不清晰,无法辨认内容。其从未有窥探黄某的想法,不同意将可视门铃拆除或移位。2020年8月,黄某将邵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邵某安装门铃虽具有相应的合理性,但应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并选择合适的设备、合理的安装方式和位置以减少对他人的影响。黄某室内的部分场景被门铃摄录,影像虽不清晰,但仍可以辨认识别。综合考量门铃性能及安装位置,该门铃对黄某的个人隐私包括生活安宁都构成了现实威胁,邻里关系也确实受到了影响。至于邵某主张的安装门铃是维护安全之必需,法院认为,该小区已经为保障业主安全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而通过现场勘查的情况,亦有能兼顾黄某隐私保护的改良方案,邵某在入户门上安装门铃并非必要。据此,法院判决拆除门铃。

点评

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隐私保护成为民众关注的重点,本案就是这样一个缩影。智能家居安防产品的诞生,提升了个人安全感及生活便利度,但产品运行中伴有大量的数据采集,稍有不慎就会触及邻里的隐私并引发争议,甚至影响整个社区的和睦。“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邻里精神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此类产品的运用要建立在尊重邻里隐私、弘扬友善团结、增进信任与理解、构建邻里和谐的基础上。本案的裁判秉承这一精神,强调在不同权利发生碰撞时,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的优先保护地位,划分了个人行使权利的边界,规范了智能家居安防产品的使用,彰显《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人文关怀,对传承“和而不同、以和为贵”的邻里相处之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作用。

05

“房屋堆放垃圾成山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邻居。被告常年在外捡拾垃圾,堆放在自家2楼公寓内,多年已累积大量垃圾并溢出进户门,垃圾高达一人多高致被告进出家中只能在垃圾上面爬行,房屋内散发浓重恶臭。此外,垃圾中含有大量纸板箱、木制品、塑料制品等易燃物,并有暴露的电线。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清空房屋内超出日常生活与居住所需所用的杂物。被告辩称自家堆物系其行使自身权利,与他人无关。

裁判结果

静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通风、采光、通行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法律虽保障权利人自由处分自有房屋的权利,但当个人处分行为与集体的合法权益相冲突时,在价值取向上更应倾向于后者。被告在家中堆放大量废旧电线、废旧纸板箱、废旧塑料制品等物品,对房屋的使用已然超出了正常生活与居住的范畴,更是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因进户门无法关闭,房屋内散发难闻刺鼻的味道,显然影响了整个楼宇正常的生活环境和居住安宁。故判决被告清空超出日常生活与居住所需所用的杂物。后期执行中在被告56平方米的家中清运垃圾1000余袋、装运9辆卡车。

点评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个人生活离不开集体,集体是个人生存的依靠,而集体的发展也离不开个人的努力。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因此,个人在实现个人自由时理应有所限制,不应以牺牲其他个体利益或枉顾集体利益为代价。本案判决积极引导民众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及他人相邻权益之间的关系,大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秩序,弘扬自由、法治、友善的核心价值观。

06

“‘颜值检测’软件窃取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制作一款具有非法窃取安装者相册照片的手机“黑客软件”,并伪装成“颜值检测”软件发布于网络论坛提供免费下载,窃取安装者相册照片共计1700余张,其中部分照片含有人脸信息、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1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同年9月,李某在某暗网论坛购买“XX库资料”并转存于网盘。2021年2月,李某将含有户籍信息、QQ账号注册信息、京东账号注册信息、车主信息、借贷信息等的资料包分享至QQ群,提供给群成员免费下载。经鉴定,“XX库资料”包含公民个人信息1.5亿余条,经去除无效数据并进行合并去重后共计8100万余条。

裁判结果

奉贤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删除“颜值检测”软件及相关代码,并删除涉案公民个人信息。

点评

在刑事审判领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信息倒卖催生黑色利益链,引发民众对个人信息泄露的焦虑和恐慌,干扰了社会个体正常的工作生活。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利用伪装成“颜值检测”的黑客软件盗取人脸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传播,其中人脸信息具有极高的可识别性,具有较高的信息价值,符合“个人信息”的定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司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重要补强,借本案呼吁个人信息采集者、处理者要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来规范行业和个人行为。

07

“19.9元写真升级2万6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景某为两在校大学生,看到艳域摄影公司发布19.9元古装写真广告遂去店拍摄,后对照片、相册、化妆、服装等项目多次消费升级,双方先后签订了五份协议,合计金额达2.6万余元。李某、景某通过借款和开通网贷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当天向艳域公司提出变更套餐内容,减少费用,遭艳域公司拒绝。后两人向虹口区消保委投诉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五份协议,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2万余元,尚未支付的5900元不再支付。

裁判结果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作为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有三个条件,解除应有效通知到承揽人,解除通知应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到达,解除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遂判决五份协议部分解除,部分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不能解除,被告退还两原告合同款项1.86万元。裁判中法官对消费者的非理性消费和商家的非诚信经营活动提出了中肯的批评和建议。被告在判决后履行了退款义务并回复了法院的司法建议,明确将积极进行全方位整改。

点评

因与本案类似的消费套路引发的纠纷不计其数。审判实践中顾客和影楼之间的法律关系常有争议,本案作出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的法律定性,并对承揽合同下双方的权利义务、任意解除权的行使限制进行详细地分析和阐述,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提供参考依据和裁判指引。本案的处理既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促使被告不断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共同营造良好有序的营商环境,倡导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广大商家诚信经营,对弘扬文明、自由、平等、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08

“共同饮酒后车祸身亡案”

基本案情

死者许某与被告廖某、刘某1、刘某2、乔某等人因经常在乔某家的“麻将馆”打牌相识。2019年11月,被告刘某1约许某及被告乔某等人到其家中用晚餐,席间死者许某与各被告均喝了白酒。后几人相约到乔某家打牌,刘某1先在家收拾碗筷,随后到达乔某家短暂逗留后先于几人离开。打牌结束后许某骑电动自行车自行离开,后于途中发生单方事故,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许某家属认为各被告在明知许某醉酒且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许某独自骑电瓶车回家,导致许某发生事故而死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

裁判结果

奉贤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常人应具备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其应根据自己的酒量大小等实际情况适当饮酒,亦应当预见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其依然放任结果发生,将自己置身于一种极其危险的状态,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由于一同饮酒,各被告与许某之间产生了相互照顾、保障彼此安全和防范危害发生的义务。被告乔某明知许某是骑电动自行车前往的,应对其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有一定的预见性,被告廖某、刘某2明知许某骑电动自行车离开,上述三被告未能劝阻其不要骑电动自行车离开或是护送其安全回家,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1虽是聚餐活动的组织者,但餐后许某与其他人同去乔某家打牌,其并未参与后续活动,且早于许某离开,故其对许某安全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因此终止,不应承担责任。

点评

聚餐饮酒后发生人身伤亡事件屡见不鲜,司法实践对同饮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存在不同认识。本案判决涵括了共同饮酒后发生伤亡事故时,共同饮酒人分别对事故承担责任与不承担责任的两种情形,有助于厘清此类案件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权利保护的法律边界。同时,本案裁判有利于发挥司法能动性,引导公众在共同饮酒的过程中维护他人权益,保障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树立文明饮酒之风,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构建弘扬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09

“卷心菜挡路案”

基本案情

夏某与徐某系邻居。2019年徐某回村时认为其宅基地与自留地中间的水泥道路侵占了其自留地,故将靠近自留地一侧的道路挖开种植蔬菜、树苗等,导致道路变窄,影响其他村民通行。夏某因此多次与徐某发生纠纷未果,于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多次填路,致使徐某种植的蔬菜、树苗等毁损。故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夏某赔偿其因蔬菜、树苗等毁损造成的损失936元。

裁判结果

闵行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纠纷起因于徐某,但夏某因通行受阻多次填路致徐某种植的蔬菜、树苗等毁损,亦存在一定过错。徐某毁坏道路种植蔬菜、树苗,妨害了夏某等邻居的正常通行,但夏某应首先请求国家机关解决或者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处理纠纷,夏某的填路行为不属于自助行为。故判决夏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酌情认定徐某损失金额为400元,故判决夏某赔偿徐某240元。夏某不服,上诉至一中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

《民法典》新增了自助行为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随意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只有在嗣后无法向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或者主张权利的难度显著增加的情况,私利救济才可能认定为自助行为,且私力救济措施不能超过合理限度,实施后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法院在该案中判决夏某承担侵权责任,不仅是对《民法典》的准确理解适用,更是对老百姓团结邻里、合理合法实施私力救济的倡导,对构建和谐社会和弘扬自由、平等、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10

“遗产分割案”

基本案情

苏甲于2018年3月29日死亡,无子女,妻子、父母和唯一的姐姐均先死亡,生前未立遗嘱。苏乙是苏甲姐姐唯一的养女。李甲是苏甲的堂姐之子,李乙是李甲之子。徐汇区华泾路价值400万元的系争房屋为苏甲和李乙共同共有。2021年4月1日,苏乙诉至法院,要求代位继承苏甲的遗产。李甲和李乙辩称,应当由对苏甲尽了10多年生养死葬义务的李甲继承遗产。

裁判结果

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苏乙系苏甲姐姐的养子女,在苏甲姐姐先于苏甲死亡且苏甲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及其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规定,苏乙有权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时,李甲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且可多分。法院判决系争房屋由李甲和李乙按份共有,李甲给付苏乙房屋折价款60万元。

点评

本案系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规定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苏乙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苏甲的遗产。但本案在裁判时更多考虑到各当事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照顾情况,适用遗产酌给制度,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得遗产。本案中,李甲对苏甲尽了较多扶养义务,且苏甲的丧葬事宜均由李甲操办,所以在分割遗产时对其予以多分,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弘扬了积极妥善奉养老人的中华传统美德,大力倡导儿女用心赡养老人的孝道,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也体现了文明、公正、和谐、友爱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字:牛晨光

责任编辑 | 邱悦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浦江天平”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