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2-01-17 12:13

此前在黑龙江省鹤岗市曾发生了一起比较特殊的命案,一男子命丧家中,凶手却是他90岁的老父亲。俗话说虎毒尚且不食子,比喻人皆有爱子之心,那么这对父子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为何会发展到父亲杀害儿子的地步?

这家人姓吕,涉及隐私,下文中以老吕、小吕简称。老吕与老伴携手一生,育有一子一女,其老伴在前几年因病去世。女儿又远嫁他乡,所以家中只剩老吕和小吕一起居住,原以为儿子能好好孝顺老父亲。

却不想白疼他一场了,据老吕的邻居和女儿说,老吕对这个儿子是从小就抱有极大的希望。对他十分宠溺,无论什么要求就没有不答应的,只盼望着他能成才。但或许是太过纵容,小吕反而养成了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的性格,整日就知道四处鬼混。成年之后别说回馈父母,就连把自己养好都做不到,还要靠着啃老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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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让老吕夫妻伤心不已,无奈儿子到底是亲生的,只能这么养着。谁知小吕是得寸进尺,后来又染上了嗜酒的陋习,倘若仅仅是嗜酒也就算了。偏偏小吕酒品不好,每次喝醉都要耍酒疯,还喜欢打人。多次借醉辱骂、殴打自己的父母,几年前,老吕的妻子被儿子气得撒手人寰。只剩老吕一人苦熬着,每天面对酗酒、不知上进的儿子,也只能抹眼泪。

小吕看了父亲的眼泪,不仅不悔改,还嫌父亲扫兴打得更狠。久而久之,老吕也有些受不了了,案发当日小吕再度喝酒。老吕担心他的身体,不免劝了几句,让他吃下饭。不成想小吕一听这话就怒了,操起酒瓶就要朝父亲打去,老吕再也无法忍受。

被恐惧、失望冲昏了头脑的他找来羊角锤,狠狠砸向昏睡的儿子,可一动手看到鲜血又后悔了。急忙找邻居、打电话给女儿,遗憾的是已经晚了,小吕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老吕是又后悔又松了口气,万念俱灰下自己前往公安局自首,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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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

小吕对父亲负有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是具有赡养义务的,这点无论是在《宪法》还是《婚姻法》又或者新出的《民法典》都有明文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另外《宪法》第四十九条写明的是: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也就是说赡养义务是没有任何条件限制的,小吕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对父亲老吕的赡养义务。小吕不赡养父亲,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老吕有权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赡养或索要赡养费。无奈老吕不懂这些,小吕没有约束更是肆无忌惮,不光不赡养父亲还曾对父亲实施家暴。

2、

小吕对父亲的家暴构成犯罪

那么他的行为便超过了一般的民事纠纷,涉嫌刑事犯罪,拒绝赡养构成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父亲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构成虐待罪,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条:对老年人负有监护责任而虐待,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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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老吕怒而杀子值得同情却也构成犯罪

诚然,是小吕不孝在先,老吕的经历令人同情。他的作案动机同样能理解,是一个老人忍无可忍之后的还击,是一个老父亲对不孝子痛彻心扉的失望。但这并不能成为他犯罪的理由,当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如果老吕感到心寒大可以将儿子告上法庭。本来这件事怎么看,理都在他这边,法律会为他做主的。

可他没有,他选择了最极端的方式,亲手结束了儿子的生命。那么此时有理也变得没理起来,任何人不得不出于任何理由剥夺他人的生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也是所有公民必须遵守的,哪怕是受害人不对在先,否则社会不是乱套了。所以站在法律的角度,老吕的行为也构成犯罪,不过法院要基于其动机、经过、性质量刑。

所以考虑到小吕也有过错行为,虽然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老吕,但是情节较轻。《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具体判决结果并未公布,相信法院会给老吕一个公正的处罚,只希望他出来后能安度晚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