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2-01-17 12:24

片面帮助犯:一个阴雨天的晚上,二娃看到大娃到翠花家盗窃,正赶上翠花下班回家,而大娃并不知情,二娃为帮助大娃,快步上前说:“翠花啊,我想请你看月亮。”翠花欣然同意,与二娃一起来到河边,二人一时无语,翠花说:“娃哥,天上哪有月亮?”约摸大娃盗窃成功,二娃对翠花说:“你是有名的村花,你就是我心目中的月亮!”两人各自回家,大娃成功盗窃了翠花家的酸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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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0年5月12日,47岁的男子袁某,以送蓝某(2005年日出生)上学为由,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在一条水沟旁边树林下,强行与蓝某发生性关系。2020年5月21日,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袁某的血清进行检测,结论HIV-1抗体阳性。2020年7月15日,司法鉴定所对蓝某的精神状态及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蓝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被性侵害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以案说法: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强行与女生发生关系,如何评价

本案是新近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对袁某行为定性没有太多争议,问题是,在对袁某的量刑上争议较大,人人都觉得袁某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在明知自已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与年仅十五岁的精神发主育迟缓女生发生性关系,如果仅以侵犯蓝某性的自已决定权,袁某涉嫌强奸罪,以强奸罪基本犯行为来评价袁某的行为,似乎对袁某的行为评价并不完整,因此,在对袁某的量刑上可能会让人觉得罪责刑不相适应。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及理论,谈谈自己的看法,敬请指正和讨论。

袁某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案说法: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强行与女生发生关系,如何评价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犯罪,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是刑法所保护的为强奸罪所侵犯的法益,其内容极其广泛,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自己决定权。从理论上来说,只要违背妇女意志,以上述任何一种妇女不同意的方式发生性关系,均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司法实践中,能否认定为强奸罪,尚存在争议。

一般认为,强奸行为分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从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手段行为来看,强制性是强奸罪手段行为的基本特征,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两者系表里关系。

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行为应与暴力、胁迫手段具有同质性,使得妇女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如趁妇女醉酒、病重、假冒妇女老公、与无性防卫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等,均涉嫌强奸罪。

以案说法: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强行与女生发生关系,如何评价

本案,经司法鉴定,蓝某属于精神发育迟缓的精神病患者,被性侵犯时无性的防卫能力,因此,袁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浅议对袁某的量刑

01评价袁某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

如果单纯评价袁某与蓝天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袁某涉嫌强奸罪没有疑问,似乎也只能对袁某适用强奸罪基本犯的法定刑,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一来,袁某明知自已患有艾滋病仍强奸蓝天的行为就无法受到刑法评价,众所周知,艾滋病具有高传染性、高死亡率的严重疾病,袁某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但是,袁某故意传染艾滋病的行为,难以受到刑法评价。

以案说法: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强行与女生发生关系,如何评价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故意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从该罪的规定来看,本罪处罚的范围很窄,只规制卖淫嫖娼行为中故意传播严重性病的行为。本案中,袁某明知自已患有艾滋病而强奸他人的行为,不能被本罪所评价。

02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款规定在理解上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为加重构成要件,即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另有观点认为,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为加重构成要件,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为量刑情节。

以案说法: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强行与女生发生关系,如何评价

从理论上来说,由于结果加重犯显著提升法定性,因此,在认定结果加重犯上,刑法理论给予了严格的限制,要求基本犯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直接的因果关系,具体来说,强奸罪的手段行为或目的行为(奸淫行为)故意或过失导致被害妇女重伤或死亡的,适应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理论上对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理解,存在不同观点,如果认为这也是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那么强奸造成的其他严重后果必须与强奸基本犯行为,手段行为或目的行为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按照同类解释规则,这样的严重后果应当与重伤或死亡具有相当性。实践中,强奸致使妇女精神受到刺激自杀的、强奸精神病患者致使其怀孕的没有争议地认为,属于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但是,这样一些结果与强奸罪基本犯的行为之间似乎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将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解释为量刑情节,似乎更有说服力,但必须以被害妇女被强奸后出现了严重后果为前提。

以案说法: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强行与女生发生关系,如何评价

如果将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解释为加重构成要件,能够更好规制实践中难以处罚的但具有严重法益侵犯性的行为,如本案中,袁某明知自已患有艾滋病仍强奸蓝某的行为。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似乎没有更好的理论支撑,被传播艾滋病后并不必然导致被害人死亡,因此,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传播者,没有可靠的理论依据。如果承认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为加重构成要件,而加重构成要件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具体本案,如果导致蓝某被传染上艾滋病,袁某的行为可以理解为强奸造成蓝某其他严重后果,对袁某适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如果袁某的行为有致蓝天被传染艾滋病的高度危险,则对袁某在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前提下,再适用刑法总则处罚未遂犯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袁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似乎与袁某的罪责刑相适应。

以案说法: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强行与女生发生关系,如何评价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对行为人的行为评价应尽量完整,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袁某明知自已患有艾滋病仍对蓝某实施强奸的行为,不是强奸罪基本犯所能完整评价的,因此,对于袁某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再根据刑法总则处罚未遂的规定决定量刑。以上仅代表本文观点,敬请指正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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