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 中央社 CNA ( ) • 2022-01-17 16:19
原住民身分法规定取得具原住民身分的父亲或母亲之姓或传统名字者,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民众声请释宪,宪法法庭17日进行言词辩论。中央社记者林长顺摄  111年1月17日
原住民身分法规定取得具原住民身分的父亲或母亲之姓或传统名字者,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民众声请释宪,宪法法庭17日进行言词辩论。中央社记者林长顺摄 111年1月17日

(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17日电)原住民身分法规定取得具原住民身分的父亲或母亲之姓,或传统名字者,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民众声请释宪,宪法法庭今天进行言词辩论。声请人主张规定违宪,原民会认定合宪。

原住民身分法第4条第2项规定,「原住民与非原住民结婚所生子女,从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传统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有泰雅族血统的吴陈春桃于民国102年间持原住民族委员会出具证明,主张她承继祖母原住民血统,向户政事务所申请原住民身分登记获准,但户政事务所后来认定吴陈春桃的祖父不是原住民,父女一脉承袭祖父的汉人姓氏,未从祖母姓,因此撤销她的原住民身分。

吴陈春桃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吴陈春桃胜诉,户政事务所上诉后,最高行政法院发回更审,北高行更一审改判吴陈春桃败诉,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上诉确定。

吴陈春桃与有同样情况的民众刘陈春梅、吴若韶认为原住民身分法第4条第2项规定违反宪法平等原则、姓名权保障及对原住民族保障等,向大法官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上午就原住民身分释宪案进行言词辩论,声请人委由律师、法定代理人出庭,原住民委员会由副主任委员钟兴华及律师出庭。鉴定人由国家人权委员会代表、监察委员鸿义章及律师出席。

声请人律师主张,依宪法第22条、宪法增修条文规定,国家应积极维护原住民的人性尊严、文化认同、个人文化主体性及人格自由发展的完整,进而维系、实践与传承原住民特有的传统文化,以确保原住民族的永续发展。原住民身分认定应依「身分自我认定原则」,而不是国家强制以原住民身分法规定决定原住民身分。

律师表示,具原住民血统者自由决定以取得原住民身分是人性尊严的核心,属于绝对权利,原住民身分法对原住民身分取得的限制,对姓名权、人格权、身分权、性别平等、种族平等相对权利的限制,已违反宪法比例原则等。

原民会指出,声请人认为相关规定实质上造成性别差别待遇,观其理由无非以今社会现况下家庭子女仍多半从父姓,而原民身分法并非以性别作为身分标准,并未造成性别差异。

原民会表示,根据统计,在「原父汉母」家庭中,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有96.6%,而「汉父原母」家庭中,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也有64.84%,可见「从姓」或「传统名字」的门槛并未造成现实上的障碍,相反的,相较所有家庭从母姓约5%状况下,原民身分法规定明显有助增加从母姓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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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会指出,原民身分法规定采「血统主义」兼采「认同主义」,赋予具原住民血统的国人有自我决定认同的选择权利,有原住民认同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没有认同也可以抛弃原住民身分,并未违宪。

国家人权委员会认为,将原住民身分法与「国籍法」、「蒙藏族身分证明条例」比较,可以发现唯独原住民身分法兼采血统主义与认同主义,原住民身分法第4条第2项尚无违宪之虞。(编辑:方沛清)11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