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2-01-20 15:46

夫妻离婚,伤害最大的就是孩子。而在离婚纠纷中,除了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也是焦点之一。山东济南的庄某在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之后,因财产分割问题又多次发生争执,之后又演变为孩子抚养权的争夺,结果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判了刑......

案件背景

王某(女)与庄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妞妞。在2017年的3月10日,王某与庄某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协议约定:

“现有共同财产,即某小区54平方米的一套房产归王某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二十六万元整,也由王某自己承担。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则约定为:

女儿妞妞也由王某直接抚养。庄某则需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至于说离婚的理由,二人有着不同的说辞。庄某称,

二人离婚其实是“假离婚”,

就是因为涉及到拆迁补偿,为了多分房产,所以才办理了离婚登记,并不是真的打算离婚。

而王某其实是真的想离婚的。

因为担心庄某不同意,所以才以“拆迁多分房”为借口,与庄某达成了“离婚”的一致意见,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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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因为二人对于离婚的真实目的存在误解,才埋下了日后的隐患。

尤其是庄某,以为是假离婚,因此在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的问题上,也没有太过计较。

但拆迁之后,王某却不同意复婚了,并且带着女儿妞妞搬了出去,和庄某分居了。这让庄某十分气愤,

这不是被王某给坑了吗?

怒不可遏的庄某因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多次与王某及其家人发生争执。2018年5月22日,庄某因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两次与王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报了警。

2018年6月24日17时左右,庄某又在王某哥哥王涛(化名)的家门口与王涛的妻子发生争执,并将王涛家中的大门踹至变形,王某又报了警。

之后在众人的调解下,王某与庄某于

2018年7月5日,再次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对之前离婚协议中

关于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问题,进行了重新约定。主要几点如下:

“1、某小区54平方米的那套房产,仍归王某所有,与该房产有关的债权、债务、贷款也由王某自己享有和承担。但王某需向庄某支付330000元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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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妞妞仍由王某抚养,庄某应配合妞妞将其户口迁至王某名下,抚养费也全部由王某自行承担,庄某不支付费用。同时约定了庄某探视孩子的权利,每一个月探视一次,每次探视时间最长两天。

同时在该协议的空白处有手写备注:(因原文存在一些笔误,故整理之后的大概意思是)

女儿妞妞的户口暂缓两年迁出,如若两年内,分配到孩子名下的房子或钱,由庄某保管,待妞妞十八周岁以后,由其本人自由处分上述房产和款项。

(有必要对上述内容做个说明,按照当时的政策,妞妞也有可能获得房产或款项,两年内由庄某负责保管,如果两年之后,就和庄某没什么关系了。也可以这样理解,那就是谁能够直接抚养妞妞,就有可能获得上述财产权益,这也是之后王某和庄某二人争夺抚养权的一个主要原因)

该协议签订之后,王某于2018年7月18日,向庄某给付了330000元的补偿款,妞妞呢也由王某带回去直接抚养。

到了2018年的8月15日,庄某要探望妞妞,并将妞妞接到了家中。按照协议约定,庄某的探视权是不能超过两天的,但自从庄某将妞妞接到自己家中之后,

便一直没让妞妞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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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王某也是考虑到这种探视孩子的方式可能会对孩子影响不好,而且也考虑到孩子上幼儿园的事(毕竟孩子户口还是在庄某名下的),因此也就没反对,

妞妞也就一直跟着庄某生活,并且上了幼儿园。

但不知王某因何原因(具体原因判决书中并未体现,或许是反悔了,或许是房产即将分配给妞妞了?不得而知),将庄某诉至了法院。

王某在诉求中主张,请求法院判令庄某

返还33万元

;履行2017年3月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将女儿交由王某抚养

,庄某仍需每月

支付抚养费2000元

;同时要求判令庄某赔偿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庄某对王某的诉求有些不解,辩解称:

33万元是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取得的,怎么能返还呢?而且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也在《协议书》中有了约定,是由王某自行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更是无稽之谈。

但王某则解释称,2017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才是有效的。

2018年签订的《协议书》

系在庄某的胁迫下签订的,而且内容上明显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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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主张《协议书》存在可撤销情形,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庄某无需返还33万元,也无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至于妞妞的抚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

庄某的收入稳定,而且目前妞妞也是由庄某抚养,且生活稳定。在目前情况下随意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妞妞的成长。

因此一审法院对妞妞的抚养权予以了变更,判令妞妞由庄某抚养,王某享有探望权,每周一次,庄某应予协助。鉴于庄某主动要求抚养费自担,因此王某

也无需支付妞妞的抚养费。

一审判决结果让王某极为不满。不管是2017年的《离婚协议书》,还是2018年重新签订的《协议书》,

都约定了妞妞是自己抚养的。

而且既然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签订的《协议书》是有效的,那就更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来认定妞妞的抚养权,

怎么能不顾协议约定,而将抚养权变更给了庄某呢?

于是王某提起了上诉。

而庄某在二审中另外提出,自己将妞妞接回自己家中之后,王某并没有提出异议,而且也

已经同意了妞妞跟随自己生活,应当视为王某放弃了抚养权。

王某对此解释称,这只是当时自己的气话,

并没有同意抚养权变更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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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无论是2017年的《离婚协议书》还是2018年的《协议书》,均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而《协议书》签订在后,应当视为对《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的变更。

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内容,王某向庄某支付33万元,是履行义务的行为,庄某无需返还;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关键的就是妞妞的抚养权的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

两次协议中均约定妞妞由王某直接抚养,

因此抚养权应当归王某。

庄某虽然提出王某曾同意同意变更抚养权的问题,但并没有提交书面的变更抚养权的协议,而王某也否认了变更抚养权的事实,本案也无其他证据证明,王某同意变更抚养权的证据,

庄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至于庄某将妞妞接到家中之后,妞妞一直跟随庄某生活至今,

但这只是探视权履行的问题,并不产生抚养权变更的法律效力

。因此,一审法院将妞妞判决给庄某抚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判令,撤销一审判决,

妞妞由王某抚养,抚养费由王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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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罪

根据二审终审制度,该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据此要求多次要求庄某交出女儿妞妞,但庄某始终未予理睬。

王某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执行。但庄某经过法院依法告知其应当履行判决内容时,仍拒绝将妞妞交由王某抚养。

对法院的罚款决定也置若罔闻,拒不缴纳罚款,因庄某身体原因,司法拘留措施也无法执行,此后经过法院执行人员多次沟通及告知,

庄某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庄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内容,在执行法院

采取了罚款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

导致王某对妞妞的抚养权迟迟无法实现,生效判决书内容迟迟无法执行,已属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庄某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其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庄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2020年2月4日,庄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随后公诉机关以庄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案件审理期间,庄某于4月27日将妞妞交给了王某。

鉴于庄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案件审理期间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的内容,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认定庄某犯拒不履行判决罪,

判处

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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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看法

虽然案件的一些细节并未披露,尤其是王某起诉庄某主张抚养权及要求其返还33万元,到底是基于什么原因,但有一点可以推测,那就是抚养权争夺的背后,其实是女儿妞妞所能带来的利益,说到底,还是为了钱。

最初的协议离婚是为了钱,结果弄假成真,《协议书》的重新约定是为了钱,结果王某反悔又诉至法院。庄某拒不履行判决,其实还是为了钱。

即便庄某对二审判决并不满意,但法律毕竟是法律,还是要用合法手段去维护权益。对二审不服,还可以选择申请再审,哪怕是机会渺茫,也总比拒不执行的选择要好得多。

结果庄某不仅没争到抚养权,还被判了刑,哪怕是缓刑,自己也要背负一个刑事犯罪的前科,这又是何苦呢。

女儿妞妞虽然只有5岁,或许不明白父母为了争夺自己的抚养权,到底是真的爱自己,还是另有所图。只希望王某和庄某二人,即便是离了婚,但在对妞妞的抚养上,还是应该多让孩子看到阳光的一面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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