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2-01-21 13:45

南都讯 记者宋凌燕 发自北京 1月21日,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最新修订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规定》针对以实习为名组织学生到企业“流水线”务工、赚取“人头费”、强制实习等进一步划出红线、明确行为准则,对跨省实习、实习保险等进一步细化规定。

《规定》由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印发,2016年版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贵州龙里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参加汽车零部件维修技能比赛。新华社发

2020年实习学生伤亡数下降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在解读文件时介绍了《规定》修订的主要背景。

该负责人解释,2016年版的《规定》对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关报告显示2020年每十万名实习学生伤亡数较2015年下降了22.31%,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

比如,由于实习管理涉及主体多、工作链条长,加之疫情等影响,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以实习为名组织学生到企业生产“流水线”务工、安排加班和夜班、强制实习、收费实习、实习专业不对口等问题时有发生,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

另外,近年来数字经济催生新业态新模式,驱动岗位升级、职业场景变化,同时,随着生产性实训基地、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建设的推进,部分专业实现了在校内或园区就可以不同形式基本再现企业真实职业场景,加之中高职贯通培养等育人模式不断创新,实习管理也需要与时俱进,实现数字化升级。


实习管理红线:1个“严禁”、27个“不得”

据教育部官网介绍,《规定》提出了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和保障措施等全链条、全过程的基本要求,针对实习关键节点明确了行为准则,提出1个“严禁”、27个“不得”,为实习管理划出了底线和红线,对实习各方提出了刚性约束。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规定》明确要求,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规定》的27个“不得”包括: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不得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等。

此外,除了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和实习岗位外,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针对强制实习的问题,《规定》明确了所有学生参加统一组织的岗位实习均应当取得学生、学生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规定》第二十条指出,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在实习报酬方面,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完善实习保险政策

《规定》要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结合部门职责,工信部门要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以及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等积极参与实习。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统筹考虑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和学费水平,科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

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技工学校实习的管理,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加强执法,并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国资部门要指导支持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积极规范参与职业学校实习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有实习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银保监会要依法监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此外,对违反《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对学校依法处理。实习单位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