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2-01-22 13:23

(中央社记者萧博文台北22日电)士检以检察官林在培论告浩鼎案时怠于执行职务等理由,将他职务评定为未达良好。案经林在培请求撤销,法院认为,未达良好的处分有出于错误事实认定等违法情事,判林胜诉。

士检于民国106年间以浩鼎生技董事长张念慈以3000张浩鼎股票行贿翁启惠为由,将翁启惠、张念慈依贪污罪起诉;108年间,检方在一审无罪后放弃上诉而确定,林在培即是本案公诉检察官,负责莅庭、论告。

108年间,士林地检署以林在培承办浩鼎案时未依指示送阅论告书,还在最终言词辩论前几天才将被告提出的500页答辩状交给协办的主任检察官,欠缺敬业精神、怠于执行职务,综合考量平时考评纪录,将107年的年终职务评定为未达良好。

林在培向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提起复审遭决定驳回,进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否认士检职务评定所依据的事由,主张当时检察长指示检察事务官试拟论告书,他并未被课予送阅论告书的职务义务。

林在培还主张,107年5月1日至8月31日间,他与同年8月29日才就任的蔡姓主任检察官根本没有职务上的接触,蔡姓主任却对他进行平时考核,可见评分并无任何事实基础。

士检则主张,林在培的平时考评纪录表被主管记载为有待加强,敬业精神曾被评为E级,另参酌林在培在浩鼎案中有未依期限完成论告书送阅等事由,职务评定为未达良好并无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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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判决指出,检察官职务评定办法规定,检察官职务评定应以平时考评纪录及全面评核结果为依据,而检察官的平时考核具高度属人性的评价,非他人可以擅代;蔡姓主任检察官107年8月29日就任,却对林在培107年5月1日至8月28日间的表现进行评核,有瑕疵。

北高行合议庭认为,士检依据有瑕疵的评核对林在培做出未达良好的评定,并不合法,有再行审酌的必要,判决撤销未达良好的处分与复审决定。可上诉。(编辑:李亨山)11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