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2-01-22 13:37

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侵害隐私的可要求撤回

……

记者从1月21日举行的

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办法》的制定出台和施行,对于规范我省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共9章64条,包括总则、公共数据供给、公共数据共享、公共数据开放、公共数据利用、公共数据安全、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重点有以下几个立法成果:

对公共数据供给作出规范。《办法》规定,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公共数据管理职责。收集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收集公共数据的,不得重复收集、多头收集。自然人数据应当以身份证件号码作为标识,法人和其他组织数据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

推动公共数据依法安全有序开放。《办法》规定,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不予开放、有条件开放和无条件开放三种类型。公共数据开放应当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依法、安全、有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出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开放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查阅开放的公共数据、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侵害其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等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撤回数据、中止开放。

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办法》规定,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利用依法获取的公共数据形成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等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是不得滥用相关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加强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和监督。《办法》规定,公共数据提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公共数据利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公共数据全流程管理。

另外,记者了解到,《江苏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实施办法》也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地方立法,对于提高我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效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全社会文明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图文来源:南报融媒体记者 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