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2-01-24 17:15

这是一个让读惯了案例的作者都难以下笔的真实案例:一个单亲妈妈遭到亲生儿子的强行侵犯,悲恨交加中持刀将其刺死,被提起公诉后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下……那么最终法院会如何判定呢?是法不容情还是法外亦有情?近日,广州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一份判决书,还原了这桩故意杀人案的完整过程。

2018年6月19日凌晨5时许,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的一个民居里,一个年轻男子赤裸的身影从楼上302房间踉跄走出,当挪到三楼至四楼的缓步台处时男子缓慢倒下,随后一个女人跑了过来,蹲下查看男子的状态后发出绝望的哭喊:“救命,救救他,不要死……”楼上的住户都被惊醒,片刻后警方到达现场,经过初步检验倒在地上的男子死于锐器伤。

后续调查中得知哭喊的女子叫“虹”,江西上饶人,1967年12月20日出生;倒在地上的男子叫“石头”,是虹的亲生儿子,1986年8月3日出生。问及“石头”的死因时,“虹”说“石头”死于自杀。警方对“石头”的尸体做了进一步检查后将“虹”带回警局做进一步讯问。注:“虹”及“石头”均为当事人的化名,仅为方便您阅读,请勿对号入座。

到警局后“虹”的情绪平静下来,当警方再次对她讯问时,她道出了实情:“石头”是她杀死的,而她接下来的话更让在场人员惊呆——“石头”对她实施了强行侵犯,“虹”在事后感觉极度的愤怒与绝望,遂将其杀死。当时在现场说“石头”死于自杀是觉得实在难以启齿。

接下来“虹”从自己的过去开始讲起一直讲到案发,似是在回忆。80年代时她与前夫石某生在上饶余下县结婚,1986年生下了儿子“石头”,但不久丈夫就因罪入狱,剩下她一个人拉扯孩子长大,可惜“石头”也不是一个省油的灯,21岁时就犯下强奸罪,进去坐了四年牢。其间,“虹”和丈夫离婚,成了彻彻底底的单亲妈妈,而儿子出狱后又沾上了毒品,两年前因为容留他人吸毒又被公安机关处理。

2018年3月,她准备到广州自己妹妹的店里打工,因为担心“石头”吸毒便将他一起带了过来,平时“石头”在他姨娘的店里做服务生。因为自己一手带大的原因,“石头”虽然在外面不听话,可在家里和她还是很亲近,日常总会亲她的脸,有时也会像孩子一样抚摸她。

到这里打工后,因为经济的原因租了一个小房间,室内只能放一张床所以平日里都是母子两人各睡一边。实际上近来的一个多月“石头”已对她有过两次尺度过大的行为,但她并未放在心上,直到此次。

当日凌晨5时许,“石头”从店里喝完酒回来,“虹”像哄小孩子一样帮他把外裤脱掉并扶他上床睡觉,他躺到床上就说“妈妈把灯关了,我们睡觉”,但在虹把灯关了之后,让她从未想到的事情发生了……顾及到左右房间的租客,她只能小声地说“你不能这样做”,并用手推开“儿子”的手,但“石头”的态度很明显,甚至是有恐吓的话语。

事后“虹”觉得极度恶心,所以去冲洗了身体,但之后越想越觉得不可思议、悲凉、绝望,自己的儿子怎么能做出这种天理难容的事!于是,她操起床头柜上的水果刀,朝着躺在床上的“石头”腹部扎去,随后二人扭打在一起抢夺刀子,“虹”夺到手后再向半蹲着的“石头”后背捅去,记不清捅了多少刀,记不清捅在了哪里,只记得捅向“石头”胸部的最后一刀。整个捅刺的过程中,“石头”没有发出叫喊,仅在最后一刀后摇摇晃晃地打开房门出去前说了一句:“妈妈,我要死了。”

“石头”倒下后,“虹”紧追过去,哭的时候看到“石头”全身裸露着便回到房间拿来睡裤和短裤盖在他身上,然后打电话告知亲属报警,接着坐在二楼的楼梯上等待警察的到来。她说:“拿刀刺向儿子时就想到了后果,杀人需要偿命,但当时更恨自己的儿子做出这么可耻的事,更容不下他的这种行为,因为有了第一次就会有下次!”

当日“虹”被警方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2018年11月29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虹”犯故意杀人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下,“虹”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庭审中法院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对“虹”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问题法院认为,案发时,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侵害已实施完毕并丧失侵害能力,但被告人仍对被害人实施捅刺,导致被害人死亡。“虹”主观方面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对被害人从腹部、背部、正面(左侧)的连续捅刺行为,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属于正当防卫。

另综合被告人曾叫亲属帮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主动下楼给警方调查人员开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被告人自首情节成立,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虹”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另鉴于被害人石某某对本案的发生、矛盾的激化存在重大过错,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某某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予以没收。

谁说法不容情?法不外乎人情!

而“虹”的逆子最终死于乱刀之下是他应得的惩罚,与“虹”以往的溺爱和放任也脱不开干系,但更主要的是“石头”伦理道德的完全丧失,为什么会这样呢?是其被色情片洗了脑?或者它原本就是一只牲畜?

标题拟定之后笔者也做不出任何结论,只能以“虹”亲生儿子的原本姓氏命名它为“石头”,茅厕中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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