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2-01-27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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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后催债,争执后死亡

2020年8月,大徐、小高饮酒后到天府新区某茶楼催收债务,两人在茶楼与他人发生争执,同在茶楼的阿林见状上前劝阻,大徐又与阿林发生争执,争执中,大徐不慎跌倒。茶楼中的其他人连忙报警,民警到达后将大徐劝离,后大徐在醉酒状态下离开。

次日中午,同行人小高发现,无论怎么呼叫,大徐都没有反应,急忙将大徐送医治疗,后大徐死亡。

继承人诉至法院,谁来担责?

大徐的继承人小徐等人认为,大徐的死亡系头部外伤所致,该外伤是大徐与阿林发生肢体冲突时跌倒所致,故阿林应对大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茶楼经营者小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与阿林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同行人小高与大徐一起讨债,在大徐受伤后未能及时将大徐送至医院救治,延误救治时间,应与阿林、小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将三人诉至法院。

法院这样判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大徐与他人发生争执时,阿林上前劝阻,在遭受大徐殴打时,阿林的防卫行为合法且未超过合理限度,争执时间与其就医期间存在较长间隔,无证据证明阿林的行为与大徐死亡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大徐系醉酒后到茶楼闹事,又在醉酒状态下与他人驾车离开,致自己的生命安危而不顾,故本案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劝阻人阿林与茶楼经营者小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行人小高未对大徐争执行为以及醉酒驾车行为予以劝阻,亦未及时发现大徐的身体异样,迟延将大徐送医,对大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遂判决同行人小高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醉酒后闹事引起的侵权纠纷,涉及行为人、劝阻人、经营者、同行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通过证据上的充分支撑及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合理划分当事人侵权责任。明确个人应当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需对自身生命健康安全负责。

其次,对于合法适度的劝阻行为予以肯定,认定善意劝阻人不应承担责任,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给予法律的积极评价。

最后,明确同行者在已知同伴醉酒,对事物的认识有限的特定情况下,应承担比普通善意人更重的注意义务,对同伴的死亡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凸显了司法公正理念,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对弘扬诚信相待、友善相处、守望相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积极的宣传和引领作用。

 

【来源:成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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