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2-05-13 16:40

因河北小放牛公司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知名餐饮企业海底捞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近日,南都记者从北京东城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河北小放牛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底捞公司95万元。

图自网络。

海底捞公司发现,小放牛公司在多个餐馆的海报、菜单、员工服装等店堂装饰上,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标识,并突出宣传“海底捞”三个字。

事实上,海底捞公司已在第43类餐馆、餐厅服务上注册和持有第983760号和第19179791号“海底捞”相关商标;且经过持续宣传使用,涉案商标均具有极高知名度,第983760号商标还认定为驰名商标。

为此海底捞公司诉称,小放牛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商标法,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小放牛公司辩称,一直将海底捞公司视为学习榜样。“炒菜界的海底捞”的表述是从顾客评论中提炼出来的,如此使用是为了表达对海底捞公司崇敬和学习,而非故意攀附。使用“海底捞”字样是对高品质的一种描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导。

同时,双方经营的菜品不同,不属于同种或类似服务和商品,不存在竞争关系。 而且小放牛公司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无须攀附“海底捞”品牌,上述行为没有贬损海底捞公司的声誉,反而起到正面宣传作用,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在法院看来,原、被告双方分别主营火锅和炒菜,但均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餐厅服务。海底捞涉案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应当给予相应保护。“炒菜界的海底捞”这一被诉标识完整包含了“海底捞”字样,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对于被告以醒目方式在海报、菜单、餐具、员工服装等显著位置使用被诉标识,突出显示“海底捞”字样的做法;法院认为,在未详加辨识的情况下,部分消费者会被“海底捞”字样吸引。其次,尤其在“海底捞”系知名餐饮服务商标,“炒菜”系餐饮服务范畴的情况下,该语句容易被理解为“海底捞”商标权人经营的炒菜类餐饮服务,或者被误认为存在特定关联。

此外法院指出,被告的二十余家门店几乎均使用了被诉标识,且在原告两次发函警告之后仍然持续使用,难谓善意。长此以往,被告的做法也会削弱权利商标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引起市场秩序混乱。

法院认为,被诉使用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由于原告权益已经得到相应救济,故不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和评述。

因此,法院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海底捞”标识的涉案行为;全额判赔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90万元,酌情判赔其合理支出5万元;并判令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据悉,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