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2-05-26 17:25

(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26日电)长荣集团创办人张荣发儿子张国政主张,张荣发基金会被教育部要求改选董事却未遵期办理,第11届董事长钟德美等14人的董事委任关系不存在,一审判张国政败诉,二审今仍判败诉。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判决指出,张国政以张荣发基金会捐助人身分提出诉讼,主张基金会第11届董事任期于民国107年12月17日即届满,但迟未完成董事改选。

张国政主张,教育部108年9月17日函令基金会4个月内完成改选,又于109年2月5日发函要求限期改选,基金会仍未遵期办理,依财团法人法规定,董事长钟德美等14人的董事职务,已于收受函文起算1个月期满的翌工作日即109年3月9日当然解任。

张国政认为,钟德美等人已侵害他身为捐助人监督财团组织、管理方法、变更组织等权利,诉请张荣发基金会与钟德美等14人间董事暨董事长委任关系自109年3 月9日起不存在。

张荣发基金会与钟德美等人主张,张国政既然认为教育部函文为行政处分,却未对教育部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提起本件诉讼显然刻意阻挠基金会董事的正常改选。

张荣发基金会与钟德美等人另主张,教育部已表示函文属行政指导,并非依财团法人法第40条第3项中「主管机关得依职权命其限期改选;届期仍不改选者,自期限届满时,当然解任。」规定所做的限期改选行政处分,自然没有当然解任的情事。

订阅《早安世界》电子报 每天3分钟掌握10件天下事
请输入正确的电子信箱格式
订阅
感谢您的订阅!

一审认为,教育部108年9月17日的函文是以劝告、建议的方式敦促基金会改选,并重申若迟不改选,教育部将声请法院选任临时董事,应属行政指导,也与财团法人法第40条第3项无关;教育部109年2月5日的函文同属行政指导性质,无涉财团法人法第40条第3项规定,认为张国政主张无理由,判张国政败诉。

张国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今天认定,原审判决,并无违误,驳回张国政的上诉,全案还可上诉。(编辑:李亨山)11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