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2-05-27 23:28

南都讯 记者黄海林 惠州市第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所测项目粪大肠菌群超标6.7倍,日前被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整改。该企业回应称已提交书面报告申诉,希望对相关指标进行复测复查。

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发布的污染源环境监管公开信息,2022年4月11日,该局组织对惠州市第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根据惠州市惠城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表1城镇污水处理厂(第二时段)标准,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所测项目粪大肠菌群超标6.7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经研究决定:责令惠州市第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并于2022年5月27日前向该局书面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据悉,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将对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复查时发现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该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南都记者查询发现,惠州市第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03月08日成立,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沥林镇,经营范围包括城市污水处理、中水回收利用等。该企业目前的投资方是上海同济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我司对该决定书的处罚行为表示质疑,并于2022年5月12日向惠州环保局提交了书面报告进行说明,后续如不能得到合理解决,我司将通过合法渠道进行申诉。”5月27日,惠州市第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称,环保局委托第三方采样、保存及检测存在诸多疑点,2022年4月11日采样当天现场温度较高,第三方是否保存得当及运输得当、检测准确都有可能影响检测指标;采样之后第三方于2022年4月22日出具检测报告,企业直到4月27日随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一并收到才得知结果,剥夺了企业对检测化验准确性及检测结果质疑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表示,自疫情防控以来,该企业严格控制污水厂各项指标达标排放,未更改过消毒运行模式,保持不间断足量投加次氯酸钠并严格控制出水余氯含量,配合紫外消毒设施双重保证,控制粪大肠杆菌达标排放,环保局今年以来也多次现场采样检测,均未发生过粪大肠杆菌及其他各类指标超标现象。因此,希望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相关指标进行复测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