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2-06-24 17:22

窨井内作业,因为地下官网内往往充斥有害气体,如果不佩戴必要的防护设备,不经过专业训练和安全教育,很容易发生险情。近年来,国内多个城市连续发生井下作业事故,大多与此有关。

2022年6月23日,安徽合肥瑶海区检察院披露了一起2人死亡的惨烈事故,就是一起井下作业引发的悲剧。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此案的细节。

男子刘明东,在安徽合肥经营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大为经营的合肥市瑶海区永智冠经营部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科技有限公司承揽的部分工程由合肥市瑶海区永智冠经营部施工。科技有限公司对施工安全负有培训、管理、监管职责,对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配备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对密闭空间作业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案发前,刘明东的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合肥市瑶海区水利餐厅的网络光缆升级业务,需要进行“地下管井投放弱电光缆”作业。

案发当日上午,张大为带领工人卢某丁、卢某丙等四名施工人员,在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与曹冲路交口西侧50米附近的地下窨井施工,张大为没有给作业人员发放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检测工具、应急救援设备。

13时许,张大为不在施工现场,四名施工人员打开窨井盖,未进行安全检测开始施工,卢某丙没有任何密闭空间作业防护用品进入井下穿线,卢某丁在井上辅助,另二名工人在地上拉、放线,卢某丁见井下人员有异样,在没有任何密闭空间作业防护用品情况下到井下施救,地面上的施工人员见光缆不动,到井口查看,见卢某丁、卢某丙一个人仰面、一个人趴在电缆处不动,后与群众一起将二名被害人拉到地面上,120救护车将二名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卢某丙、卢某丁系缺氧性窒息导致死亡。

经合肥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认定,刘明东作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未组织制定事故项目的施工方案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措施,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按照要求为劳务分包作业人员配备检测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张大为作为合肥市瑶海区永智冠经营部经营者,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配备密闭空间作业所需的检测设备,未给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案发后,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卢某丙、卢某丁亲属186万元,得到其谅解。

检察机关指控:刘明东、张大为,对于在密闭空间作业人员,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检测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时违反安全管理具体的安全生产的操作规定,致作业人员二人死亡,刘明东作为发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人具直接主管责任,张大为负责带队作业具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