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2-06-27 15:13

2022年6月,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这起案件发生在青岛市北区的一处房屋拆迁现场,66岁男子马某强行闯入现场,和劝其离开的保安队长巩某某发生冲突,马某持刀捅刺对方,致巩某某死亡。最终马某因故意伤害致死被判刑15年。

马某66岁,家住青岛市北区。

案发当日,根据青岛市市北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依法对青岛市市北区闫家山村543号进行强制执行工作。

因闫家山村542号与543号在同一院内,为确保拆迁期间人员安全,在拆迁前,对543号及542号房屋所有人员全部清场,并对现场进行封控。当日9时许,马某强行闯入强制执行现场,进入闫家山村542号屋内。

为劝离马某,青岛利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市北分公司保安队长巩某某随后进入屋内,后马某持匕首多次捅刺巩某某,将其双臂、腿部捅伤,巩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马某先后至闫家山村543号二楼及540号屋顶,持菜刀、斧头砍自己头部、颈部自残。当日16时许,马某从房顶摔落,后被民警控制并送往医院治疗。根据尸体检验,死者巩某某身体多部位创口,尸表见有大量血迹,全身皮肤黏膜苍白,左膝内侧创口内见左股动脉断裂,大失血是其死因所在;死者巩某某系被他人持双刃锐器作用左膝内侧致左股动脉断裂大失血死亡。

山东青岛李沧区法院一审认定,马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335.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巩某1、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上诉,要求马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53903.9元。马某也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无证据证实巩某某的死亡系马某造成,巩某某先动手殴打马某,马某系正当防卫,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被害人巩某某跟随马贵德进入现场进行劝离,系其履行安保职责,马贵德辩解称其进入542号房屋的瞬间就被人用铁板击打头部的事实无证据支持,本案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结合马贵德的伤情鉴定意见证实,其头部的五处伤痕均边缘较整齐,其中左顶枕部、顶枕部、后枕部均系横行愈合瘢痕,与其持菜刀、斧头自残的伤情更为相符,故不存在正当防卫行为。

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马贵德持匕首多次捅刺巩某某,将其双臂、腿部捅伤致其死亡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