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2-06-27 23:21

新《反垄断法》不久前经全国人大常委审议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今日又陆续公开了多份反垄断法配套措施的修订草案。

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官网就五份部门规章和一份行政法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等不同垄断行为。

此前有反垄断学者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反垄断修法为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开展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但最终落地还是要取决于后续配套制度的完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推出的规章指南,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公开的一系列文件不仅对照新《反垄断法》进行了相应调整,还针对安全港制度、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平台经济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等规定进行细化。

具体而言,新《反垄断法》有关纵向垄断协议新增了一项安全港规则,明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基于此,《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明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的,两者达成协议不予禁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份额的计算,包括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其他实体在相关市场的份额之和。有多个交易相对人的,在同一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并计算。

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则作为此次反垄断修法的一大亮点,在这一系列配套规章中也占有重要篇幅。其中,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框架如何适用于平台经济领域,长久以来都是学界争论不休的要点。

在最新公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不仅拟增加“交易金额”“控制流量的能力”两项作为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还拟引入“市场集中度”作为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的考虑因素。此外,前述规定还针对自我优待、不公平高价等两类在平台经济领域多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判定标准上的细化。

除了对上位法的新规定进行细化,南都记者发现部分概念也在这次公开的文件中得以强化。如,《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充实了竞争倡导的内容。在新《反垄断法》的基础上,增加执法约谈制度,修订增加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为后续制度的完善预留空间。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再一次被提及,拟要求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执法力度,定期评估审查效果。

申报标准的划定,则决定了企业在并购交易前,是否需要事先申报。此次《反垄断法》修正后,也新增一条经营者集中未达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那么到达何种标准的经营者集中行为需要申报呢?此次与五份部门规章一同公开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显示,经修订后的申报标准,与原有的申报标准相比,在数额上有一定幅度的提高。

最新的修订草案显示,经营者需要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情况拟包括: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营业额合计超120亿元(原有标准为100亿元),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均超8亿元(原有标准为4亿元);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原有标准为20亿元),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均超8亿元(原有标准为4亿元)。

如经营者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也要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其中一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1000亿元,同时合并后的企业或被收购企业市值或估值不低于8亿元,并且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占其在全国范围内营业额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

市场监管总局在相关公告中写道,此次对经营者集中标准的进一步明确,提升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科学性和精准性,降低了企业交易成本,有利于充分发挥经营者集中的事前审查作用,从源头预防可能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集中行为。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并按照行政法规修订程序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采写:南都记者黄慧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