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2-06-28 13:01

(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张雄风台北28日电)西拉雅族人不满无法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提出行政诉讼,北高行更一审声请释宪,宪法法庭今天举行言词辩论。原民会表示,未来仍应整合多元意见,透过修法或修宪,保障平埔族权益。

台南西拉雅族人不满无法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提出行政诉讼,北高行更一审认为原住民身分法第2条第2项有违宪之虞,声请释宪,此案也影响到平埔族能否纳入平地原住民,宪法法庭今天在司法院宪法法庭进行言词辩论,并开放旁听。

出席言词辩论除了声请人、北高行第三庭,关系人、总统府原住民族历史正义与转型正义委员会委员万淑娟等西拉雅族人,还包括关系机关原住民族委员会主委夷将.拔路儿Icyang.Parod、台南市长黄伟哲等人。

原住民身分法第2条第2款规定「平地原住民:台湾光复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区域内,且户口调查簿登记其本人或直系血亲尊亲属属于原住民,并申请户籍所在地乡(镇、市、区)公所登记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北高行第三庭指出,从原民会官网记载,17世纪汉族开始移入且定居之前,台湾本岛上原本的主人为南岛语系民族,包括现今所称的高山族与平埔族,平埔族多已失去原有语言与习俗,亟需强化语言文化振兴,这正是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11项所欲维护的事项。

声请人认为,平埔族既为台湾的原住民族,自不能将他们排除在原住民身分法之外,否则即有违反宪法第5条及增修条文第10条第11项、第12项前段意旨。

声请人表示,「政府核准登记期间」与原住民本质并无直接关连,同属平埔族的原住民,因有无在政府开放4次登记的期间内办理申请登记,而变成不同的族群的怪异现象,因此,原民法第2条第2项违反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

原民会则主张,宪法增修条文并未将平埔族或西拉雅族纳入宪法上「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的概念,原住民身分法第2条第2项是依循此一历史事实与宪法预设的价值而设计的。

原民会表示,原民会并非否认平埔族或西拉雅族为台湾的原住民族,相反地,原民会高度肯定西拉雅族作为文化上原住民的重要性,并持续致力于西拉雅族的文化保存与权益提升。但重视历史上与文化上的原住民的概念意涵与价值,不等于宪法所预设原住民的定义范围。

原民会指出,立法者本于宪法增修条文意旨,就原住民族的特殊待遇保障,应依其弱势及汉化程度给予不同的法律待遇,才符合实质平等与多元文化保护。

政治大学名誉教授林修澈指出,由宪法对原住民族的定义来看,「原住民族」应该是界定于「生番」,因此,平埔族不属于「法律原住民族」法律已有明文。若要说平埔族是原住民族,那其实要讨论的不是「释宪」问题,而是「修宪」问题。

台南市政府则认为,西拉雅族的原住民身分认同权,属于宪法保障的重要基本权利,原住民身分法第2条第2项违宪侵犯台南市政府地方自治权限,造成原住民族间不合理差别待遇。

台南市政府表示,原住民身分是因血缘关系而来,身分之有无是与生俱来的,并非国家权力所恩赐,更非登记取得或未及登记而丧失,西拉雅族的身分认同权应受宪法保障。

夷将.拔路儿指出,为保障平埔族群的权益,行政院曾经在106年间召开全国5场次的分区座谈会,听取全国各地平埔族群的意见,参与的平埔族群乡亲,包含万淑娟在内的多数族人,都同意修法增列平埔原住民,而不是纳入平地原住民,今天的释宪案却主张纳入平地原住民。

他表示,行政院院会在106年8月17日通过原住民身分法第2条修正草案,在既有的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以外,增加平埔原住民,然而送到立法院后,因立委没有达成共识而无法完成立法,未来仍应整合多元的意见,透过修法或修宪的方式,来保障平埔族群的权益。

夷将.拔路儿说,从修宪历史来看,原住民身分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其内涵与宪法增修条文所规范的平地原住民完全一样,恳请大法官了解98万平埔族群与58万原住民族之间具有的重大差异,作出合宪的解释,给立法裁量形成的空间。

审判长许宗力庭末谕知,全案辩论终结,1个月内指定公布解释期日。(编辑:屈享平)11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