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2-08-03 18:37

(中央社记者陈俊华台北3日电)监察院今天说,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前法官兼庭长陈义仲任职法院期间,与涉讼当事人翁茂钟有不当接触情事,有损法官形象,核有重大违失,经监察院弹劾审查会审查,全数通过弹劾。

前公惩会委员长石木钦与富商翁茂钟涉不当往来,监察院在民国109年弹劾石木钦,并要求司法院调查。司法院人审会110年1月底认定前法官林奇福、颜南全、苏义洲、曾平杉、陈义仲及林金村,与翁茂钟有不当往来,移送监察院审查。

监察院透过新闻稿指出,陈义仲从92年起到100年间,担任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兼庭长。而翁茂钟为台南地区知名商人,其佳和集团旗下怡华公司所涉百利案纷争,在86年7月间曾经媒体大幅报导,从87年到103年的10多年期间,翁茂钟或其相关联公司有多起重大瞩目诉讼案件,陆续在法院审理中。

监察院说,陈义仲知悉翁茂钟或其相关联公司为涉讼当事人,仍多次与翁茂钟餐叙、会面交往,包括曾与翁茂钟或其相关联公司诉讼委任律师一起前往与翁茂钟见面,并收受翁茂钟餽赠的衬衫及保健保养品,与涉讼当事人有不当接触往来。

监察院表示,就算依陈义仲自陈,从96年8月起已知悉翁茂钟涉有炒股案情事,却仍有与翁茂钟见面。按司法官的行为应从严规范,只要让客观第三人觉得有不公正之虞、对司法公信有危害可能时,只要「有可能性」、「有危险」就应禁止,如往来对象已有案件系属于法院,危险性已提升就应有所切割。

监察院指出,陈义仲行为使一般客观理性第三人由外观上整体观察,易产生法官与涉讼当事人结交往来印象,对法官应保有的廉洁、公正、中立形象产生质疑,核有违失,情节重大。

监察院说,经监委张菊芳、赵永清、林郁容、王丽珍调查相关事证后,认为陈义仲身为法官,却未能审慎交友,保持应有分际,严重损及法官应保有的独立、公正、中立、廉洁、正直形象及法官职位尊严与职务信任,核有违失,情节重大,提案弹劾。

监察院表示,经监察院弹劾审查会2日上午审查,全数通过弹劾,全案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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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也说,陈义仲违失行为与其当时职衔、所处地位与因应措施等情状,都与翁茂钟相关,可见以上各行为间具相当关连性,各该违失行为具有继续性及一体性,依「数违失行为一体性原则」,应就多项违失行为综合考量,并为单一评价,因此应以最后发生的违失行为终了日,起算司法惩戒权行使期间。

监察院表示,被弹劾人的违失行为,是否已逾司法惩戒权行使期间,并不阻碍惩戒程序的发动,监委弹劾权之行使,在宪法与监察法都没有弹劾时效规定,也没有像刑事诉讼法中,逾越追诉时效时应为不起诉处分的规定。因此对于重大违法情形,监委自当行使宪法赋予的弹劾权,以达成整饬官箴,澄清吏治目的。(编辑:杨兰轩)11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