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Hub ( ) • 2022-08-05 17:46

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陈靖

8月4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一则民事裁定书。据披露,因定增后股价暴跌致定增项目遭到损失,新沃基金将上市公司利源精制以及当时定增项目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一并告上法庭。

本案中,新沃基金以“公司刻意隐满大股东股份质押虚假陈述行为”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利源精制公司依法赔偿新沃基金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1.94亿元。

民事裁定书显示,2017年1月5日,新沃基金与利源精司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新沃基金以11.38元/股的价格认购利源精制非公开发行股份中的26362038股股票,认购款总金额合计29999992.44元。

2017年1月24日,新沃基金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新沃基金持股比例为2.17%。

2018年7月28日,利源精制发布《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质押、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首次披露第一大股东王民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永侠所持有公司股份案计质266780000股,占总股本21.96%: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和司法轮侯冻结。此信息披露后,利源精制公司股价开始断岸式下跌,此后一直维持较低的水平。

对此新沃基金称,由于利源精制刻意隐满大股东股份质押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新沃基金产生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上述损失金额利息损失。

新沃基金方面计算,利源精制公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6年2月2日,揭露日为2018年7月28日。经公开渠道查询,利源精制公司自揭露日起,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2018年9月26日,即基准日为2018年9月26日,揭露日至基准日每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基准价)为3.92元/股。

按照《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规定的计算方式,经测,新沃基金作为授资人因利源精制定假陈述违法行为产生投资差额损失193259264.08元、佣金损失77303.71元、印花税损失193259.26元、前述损失利息共计1136782.10元。

新沃基金认为,基于因利源精制公司虚假陈述行之为造成的损失,中信建投作为利源精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其未对本安次定增股票的发行尽到勒勉、督导义务,未能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揭籍公司股份质合大事项,出具的报告使得新沃基金对利源精制公司的真实情况产生误导。中信建投在工作上重失职行为与新沃基金因利源精制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的巨额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最终,新沃基金向北京金融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利源精制公司依法赔偿新沃基金投资差额损失193259264.08元

2、请求判令利源精制公司依法赔偿新沃基金佣金损失77303.71元、印花税损失193259.26元

3、请求判令利源精制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标准,向新沃基金支付前述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的利息共计1136782.10元

4、请求判令中信建投与利源精制公司就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请求判令利源精制公司与中信建投连带承担律师费

6、请求判令利源精制公司与中信建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金额暂合计为1.94亿元。

利源精制公司、中信建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受理利派精制公司破产的法院,即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本案应由受理利源精制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终,北京金融法院决定将该案移送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事实上,“踩雷”利源精制定增的不只新沃基金一家。参与2016年底利源精制30亿定增的机构共有8家,当时的定增价格为11.38元/股,其中,长城国泰产业并购重组基金认购最多,认购金额高达5.99亿,此外,北信瑞丰基金、财通基金、民生信托等也花费巨资参与了认购。

公告显示,配售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1月底,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也就是2018年1月底解禁。但是,解禁后,大部分参与定增的基金并没有减持。只有北信瑞丰基金等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减持。据计算,参与定增的大部分基金已出现大面积浮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