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称传媒公司“诱导”交钱且退费难,市监部门将调解

澎湃新闻记者 戴越
2022-09-19 22:26
来源:澎湃新闻

近日,家长龙女士向澎湃质量报告投诉平台(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称,一个月前,她被深圳宝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简称“宝深文化”)员工“诱导”,与该公司签订了“演出合作协议”,并为孩子缴纳了29800元的艺术训练课时费。交款后,龙女士经过再考虑,在不到24小时内就提出退全款,但企业要求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需扣除30%款项作为违约金。龙女士不满意该处理,遂投诉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宝深文化给龙女士开具的收据 。本文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对此,宝深文化相关人员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签订协议时龙女士夫妇二人都在场,双方沟通过程有视频录像,不存在“诱导”。扣除违约金一项也在协议里明确写出,签订时已告知对方。

澎湃新闻从双方了解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介入处理调解此事。

消费者投诉:

龙女士称,8月初在一家商场里被一名自称“凯文老师”的人搭话,对方提出,龙女士的4岁的儿子外形帅气,可以考虑当品牌的代言人,并添加了龙女士的微信。8月19日下午,龙女士又收到“凯文老师”的微信,对方称,深圳少儿时装周组委会诚邀龙女士带孩子于8月20日前往宝深文化,参加少儿时装周的海选活动。

“凯文老师”8月20日向龙女士发来的活动邀请。

8月20日下午,龙女士如约带着孩子前往了宝深文化。“现场有T台什么的,孩子也很多,我家孩子当天是92号。”龙女士告诉澎湃新闻,每个小孩都上舞台表演一下,结束后被带到另一地方等通知。

龙女士称,很快,一名工作人员找到龙女士,称总监要对其孩子进行面试,面试时,孩子由于紧张害怕,表现不佳。随后,进行面试的常姓总监向她表示,孩子需要锻炼,并介绍了宝深公司的“A计划”项目。

龙女士提供的与宝深文化签订的演出合作协议显示,宝深文化为艺员提供演出机会与发展平台,并“本着择优录取的原则”参加该公司自办或由其组织的文艺演出和影视剧等,为艺员代理承接的商业演出,宝深文化收取艺员总收入的30%作为佣金。

“为了更好地达到效果”,协议里要求,艺员需要执行上述的“A计划”。协议显示,其中包括模特、主持表演、舞蹈等多个科目训练,总费用29800元,共160课时。

“我们做父母的嘛,当时就想的孩子是不是真的需要锻炼一下。”龙女士说,在常姓总监的劝说下,她在很短的时间内就签订了合同,并现场支付了29800元。

交款后,龙女士参观了宝深公司的培训场地,并查看了培训视频。而后龙女士逐渐冷静下来,考虑到“A计划”时间过长,场地离家较远等因素,龙女士决定退款。她于21日一早联系了常姓总监。经过沟通,宝深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扣除30%款项作为违约金。

龙女士与宝深文化签订的协议。

龙女士所签协议显示,“若因乙方原因在艺员建档前退出的,则乙方应当承担本协议总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若因乙方个人原因在艺员建档后导致训练无法持续的,则在扣除30%违约金的基础上,还另扣除课时的相关费用。协议还写明:“双方一致确认以上退费方式,不再有任何争议。”

龙女士对此不满意,称在签订协议时常姓总监没有讲清这点,分别投诉至当地教育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龙女士说,之后教育部门回应她称,此事属于合同纠纷;9月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曾回应,经调查宝深文化不存在违法行为,不予立案,但会对双方进行调解处理。

公司回应:

对于龙女士“诱导”“不提前告知退款事宜”等说法,上述常姓总监予以否认,她向澎湃新闻表示,签订协议时双方的沟通都有视频记录,也告知过退款方面的有关事宜。“对于协议内容,龙女士夫妇都表示知悉,我们有视频为证。”

对于“深圳少儿时装周”活动,常姓总监也坚称其是真实存在的。据她介绍,宝深公司是这项活动深圳地区的总代理,“这个活动每年都有,今年10月份左右会举行”。

她向澎湃新闻表示,已经接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通知,将于20日下午和龙女士调解商议。

相关工商资料显示, 深圳市宝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12-20,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影视活动策划、舞台艺术造型策划等。许可经营项目是:影视文化传播、影视策划、多媒体制作、影视节目的拍摄制作及发行、从事艺术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从事体育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

律师说法: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虽然涉事合同标题是合作协议,但是合同内容表述的是公司提供各种服务,即家长付费买公司的服务。当合同标题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合同内容为准,本事件涉及的合同可视为消费服务合同。

对于线下消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消费者如欲在7日内解约,需依照合同约定,不能随意单方解约,也就是说,只有商家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才可解约。

赵良善还指出,从公平原则出发,双方签订合同仅24小时,时间较短,双方还未正常履行合同,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商家可考虑允许家长解约,而不需家长承担违约金。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朱伟辉
    校对: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