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国內 ( ) • 2022-09-21 19:16

  原标题:北京节水条例二审,拟规定健全促进节水的差异化水价制度

  9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对《北京市节水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二审稿对居民节水义务、公共供水管网改造等方面内容作出修改。在水价制度方面,二审稿规定,研究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水的差异化水价制度。

  据悉,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万名代表下基层”活动,征求对《北京市节水条例(草案)》的立法意见建议,最终共征集到7556条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会同法制办公室、市司法局、市水务局,结合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和前期调研起草情况,逐条进行梳理分析,对能够吸纳的尽量予以吸纳,对条例草案及实施水法办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80多处修改。

  强化节水义务,营造节水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审稿完善节水宣传教育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活动加强水情和节水法律法规、节水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营造节水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明确鼓励和支持“供水单位、非居民用水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培训。

  根据北京市分类节水宣传实践,强化水务部门宣传教育职责,二审稿规定:“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分类节水指南、制作宣传片等节水宣传材料,开展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广典型经验,普及科学的节水理念和方法。”

  此外,将“教育部门”“幼儿园”“公共场所管理者”“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明确为节水宣传责任主体。

  条例二次审议稿还强化了居民的节水义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水的义务。在用水环节,规定:居民用水户应当学习节水知识,了解水情水价,增强节水意识;掌握节水方法,培养节水生活方式;选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并保障良好运行,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设备和产品;积极配合节水改造,发现跑冒滴漏等情况及时维修;居民生活用水确需变更为非居民用水的,应当向供水单位报告,纳入非居民用水户管理,单独计量、缴费。

  增加地下水涵养和推进公共供水管网改造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群众提出,北京市地下水长期超采,水资源储备严重不足,需要强化地下水涵养与回补。

  二审稿根据北京市降水丰枯交替特点及地下水管理条例的要求,增加水资源储备规定,表述为:“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气候状况、水资源条件,建立健全水资源储备制度,确定储备空间和水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北京密云水库。图/IC photo北京密云水库。图/IC photo

  同时,增加一条关于地下水涵养的规定——水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采取河湖生态补水、水源置换、海绵城市建设、人工回灌补给等措施,逐步涵养地下水水源。

  此外,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群众提出,城乡老旧供水管网跑冒滴漏是造成供水环节水资源浪费的重要因素,应当加快推进改造。二审稿规定:“供水管网超过使用年限或者工艺、材质不合格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组织供水单位、物业服务人、用水户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

  将“用水大户、特殊用水行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审稿还增加有关加强对重点用水户管理的规定,明确计划用水管理的对象是用水大户,即:“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用水量较大的非居民用水户”。

  在非居民用水户基本信息和用水信息登记等制度基础上,将水务部门被动“核定”用水指标改为主动“核算下达”用水指标。在监督管理中将“用水大户、特殊用水行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在水价制度方面,二审稿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务、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研究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水的“差异化水价”制度,还明确“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纳入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特殊用水行业用水实行特殊水价”。

  加强节水技术的研发与推广,为节水提供科技支撑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群众及专家提出,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必须加强节水技术的研发与推广,更加注重节水器具的科学设计和广泛使用,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

  二审稿根据北京市百项节水标准规范提升工程实践,补充地方节水标准规定:“市水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节水工作需要,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节水国家标准基础上制定完善节水地方标准。”

  同时,依托国家节水标识管理办法明确水效标识管理制度,规定:“实行水效标识管理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在产品及其包装物、说明书、网络商品交易主页等部位标注或者展示水效标识,对其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水效标识。”

  根据编发水资源公报、智慧水务建设等实践,二审稿还完善了节水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制度,规定:“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统计指标,规范统计方法,加强节水工作相关统计,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完整。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水工作信息化建设,提升节水信息收集、传输、处理和利用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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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