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2-09-22 14:02

(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22日电)莱剂争议,行政院函告中市食安自治条例部分条文无效,中巿不服兴讼,一审北高行裁定驳回,中巿提抗告。二审认定一审没去审查中巿是否当事人适格,废弃原裁定发回北高行更裁。

含莱克多巴胺(瘦肉精,简称莱剂)的美猪(莱猪)去年元旦起开放进口,行政院于民国109年12月31日宣布,相关地方自治条例凡订有乙型受体素不能检出的规定,原订者函告无效、新订者不予核定。

行政院于109年12月31日发函向台中市政府说明,「台中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自治条例」部分条文抵触「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台中巿政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行政院函告的性质,并不是行政处分,裁定驳回。台中巿政府不服,提起抗告,二审由最高行政法院审理。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认定,直辖市自治条例遭行政院函告无效,直辖市认为行政院的无效函告侵害其公法人自治权的立法权,就此部分因涉及处分适法性的公法争议,直辖市议会自得代表直辖市而以当事人身分,依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撤销诉讼以资救济。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台中巿政府是自治团体的行政机关,非自治团体的立法机关,并没有因自治条例经行政院函告无效而受有直接侵害,因此台中巿政府就此函告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当事人不适格。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一审北高行并没有查明台中巿政府是否为适格的当事人,仅以法规审查权限而认定函告非行政处分,将案件驳回,即属违法,因此将原裁定废弃,发回北高行更为适法裁判。

另外,台北市议会、台南市议会、台中市议会、嘉义市议会、桃园市议会之前认为行政院于109年12月31日宣布莱剂一事,有违宪之虞,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5月13日做成111年宪判字第6号判决,进口肉品及其产制品残留乙型受体素安全容许量标准,属中央立法事项,行政院就地方议会所通过的自治条例无效或不予核定,均合宪。(编辑:李亨山)11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