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2-11-29 21:38

浙江金华。一名女子带着孩子外出时发现手机丢了,因为手机很贵重,女子非常心急,怀着忐忑的心情拨通电话,很快电话接通了,对方是一位卤肉摊老板,两人见面后老板的一句话,让女子感动不已。

丢失手机后,女子心情是有些绝望的,毕竟手机很贵重,如果被人偷走或者捡到,可能就被关机了,但是总是要尝试一下,女子用另外一部手机拨通过去,幸运的是,电话没有关机,并且接通了。

电话接通后,对方告知了自己所在的位置,女子很快就赶到对方的所在地,发现捡到他手机的人,是一位卤肉摊老板。见面后女子有些尴尬,或许老板也看出来了她的想法,直接说了句,买点肉就行。

听到老板的话,女子还是有些迷茫的,就询问对方肉是怎么卖的?我需要购买多少啊?

老板告知,牛肉是95块钱一斤,称个两斤就好了。经过女子同意后,老板选了两块上好的卤牛肉,给女子称了重量,不多不少,正好凑到了两斤。然后就把手机还给了女子,还告知她手机被轮胎压过了,有点脏。

手机拿到手的那一刻,女子感觉自己的心里暖暖的,老板并没有因为捡到她的手机,就“趁火打劫”,卖给她的肉完全就是市场价,没有多收一分钱。而且这个手机很贵重,即便是再加一倍的价格,女子也依然愿意支付,因为一部手机,可以买很多的肉了,能把手机还给她,就已经很知足了。

其实从双方的沟通来看,是非常友好的,可以说摊主也高兴,手机失主也高兴。不过有一些网友,却认为老板的做法不太好,表示老板的做法有点不地道,捡到别人物品,就应该归还,买多买少是别人自己的事。

其实这件事还是要看从哪个角度来看待。捡到了他人遗失物品时,应该归还给失主,捡到手机的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个行为可以向对方索要一定的交通费比如通讯费之类等必要的费用。当然,如果捡到手机的人趁机漫天要价的,这种恶意行为则是属于一种侵占的行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这个金额多少,那就是双方协商的问题了,只要不是太过分,在一个合理范围内,其实还是说得过去的。另外,在这件事中,这些钱的性质也不太一样。

首先,女子确实给了老板200块钱,但这200块的性质,并非是拿手机的钱,而是购买了牛肉,既然能买到肉,还能把手机拿回来,并没有什么不妥。

其次,就是这牛肉的价格,要知道卤牛肉是会掉秤的,可能一斤的生牛肉,卤出来就只有六七两左右的熟牛肉,按照现在生肉的价格来看,这个价格真的不贵。所以老板也没有“坐地起价”的行为。

我认为,这就是最好的结局。你肉吃了,心里也平衡,他做了好事,肉也卖出去了。双方都好!很多时候正是这种温情的举动,才会让我们的社会充满正能量不是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