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 ( ) • 2022-12-02 15:38

在四川成都,发生了这样一起奇葩的事件。事情还从得从今年8月份说起,刘女士来到一家公司应聘行政助理职位,应聘过程很顺利,刘女士还与该公司的老板张先生互加微信好友。

刘女士以为自己都加了老板微信好友,工作肯定十拿九稳了,开始几天,刘女士还能沉住气等待面试结果,可老板的一系列行为让刘女士很窝火。

原来张先生加了刘女士微信后,只字不提面试结果,每当刘女士问起来,都含糊其辞不正面回答。反而却经常对刘女士嘘寒问暖,比如经常表示要送刘女士回家,还说刘女士太漂亮了、长得像明星等等。

刘女士考虑到工作的原因,开始还应付张先生几句。可张先生却变本加厉,多次约刘女士出去吃饭,刘女士不胜其烦,找借口推掉了,张先生甚至还开价20000元让刘女士到其家中坐坐。最后,刘女士终于忍无可忍,直接怼了回去。

刘女士将自己的遭遇发到网上后,有个女网友声称自己也有这个老板的微信,并且经历与刘女士的一模一样。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张先生的行为是否违法?刘女士又当如何做呢?

释案说法

一、 张先生的行为是否违法?

张先生的行为是一种性骚扰行为。性骚扰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动作,或者宗教仪式针对被骚扰对象,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

张先生对刘女士开价2万元,让刘女士出来,这已经明显超出了正常人交往的限度,张先生如果对刘女士有好感,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追求刘女士,而不是说出言语过激的语言,张先生的行为干扰了刘女士的正常工作生活,构成性骚扰,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刘女士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应当如何做呢?

面对性骚扰,刘女士要保存好聊天记录,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用。刘女士可以寻求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一、可以向张先生所在的公司投诉,请求公司对张先生予以单位内部的处分,如开除等等。

二、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张先生需要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侵权责任。

三、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对张先生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张先生多次给刘女士发布信息,严重干扰刘女士的正常生活,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张先生拘留并罚款。

建议刘女士尽快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如果其他网友所说属实的话,那么老板就是属多次实施过违法行为,需从重处罚!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