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3-02-02 22:24

(中央社记者谢方娪台北2日电)保险业申请投资海外银行业,金管会修法新增3大门槛,限制申请投资的保险业须是金控下子公司,且同一金控下须有银行子公司共同出资,以及保险子公司出资额不得高于银行子公司等,2月上旬将正式上路。

考量保险业对非保险本业熟悉度及专业度相对较低,金管会修正「保险业办理国外投资管理办法」,强化保险业投资国外保险相关事业的风控机制,目前已完成法规预告程序,2月上旬将正式上路。

金管会针对保险业投资海外银行业增订3大申请条件,第一,必须是金控旗下保险子公司;第二,同一金控下必须有银行子公司共同出资;第三,保险子公司出资额不得高于银行子公司。

金管会此次修法也明定,保险业若投资非保险本业的国外保险相关事业,持股达10%以上时必须强化投资及风险管理机制。

同时,保险业若要申请投资非保险本业的国外保险相关事业,例如海外银行业、票券业、信托业、证券期货业等,保险业近3年度资本适足率平均值应达250%以上。

按原先规定,保险业仅在申请投资海外银行业的资本适足率门槛为250%,投资国外票券业、信托业等资本适足率仅须达200%,此次金管会决议将保险业投资非保险本业的国外保险相关事业资本适足率门槛,一律拉齐至250%。

订阅《早安世界》电子报 每天3分钟掌握10件天下事
请输入正确的电子信箱格式
订阅
感谢您的订阅!

金管会保险局副局长蔡火炎指出,金管会有参采部分外界在预告期间提出的意见,举例而言,金管会增订属于保险本业的国外保险相关事业重要财务业务等事项,可在董事会授权的专责单位报告或讨论。

另为兼顾强化国外保险相关事业监理及董事会重要议案事前提报执行的可能困难,金管会增订,若因时效等具体事由无法事前提报,可依董事会授权程序办理,并应在事后提报保险业及所属金控董事会报告等。(编辑:张均懋)112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