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Hub ( ) • 2023-03-22 10:08

界面新闻记者 | 张灵霄

近日,河南证监局发布了十起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出现了一则投资者起诉券商败诉的案例。

据了解,某投资者通过伪造会计证、垫资造假资金流水等方式成功开立了新三板账户。在交易发生亏损后,该投诉者将证券公司告上法庭,称其没有履行适当性管理业务,并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该投资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投资者垫资开户“反咬”券商

为使投资者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购买证券产品匹配,不同市场层级设置了差异化的投资者准入标准。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多为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早期的创新创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要求投资者应当具备较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在北交所设立之后,新三板市场成为资本市场的“香饽饽”。

但即便在2019年12月,新三板投资者门槛曾全面下调,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的资产门槛分别降至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但最低100万元的开户门槛仍令不少投资者“望而却步”。于是,伪造流水、垫资开户的情况开始出现。

对此,深圳证监局曾于2022年9月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案例汇编》中提醒, “投资者应使用自有资金开通新三板权限,切勿通过垫资或配资等方式申请开通权限”。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向界面新闻表示:“新三板属于专业的投资领域,投资需谨慎,不建议不具备专业投资知识的投资者直接参与新三板的投资。”

案例中的投资者就是垫资、伪造材料开设新三板股票账户中的一员。投资者以“证券公司未发现其开户时提供的资金证明为垫资,提供的会计证为伪造”为由,向法院起诉证券公司未履行适当性责任,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面对投资者的起诉,证券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投资者开户时时的银证转账流水、个人存款证明、收入证明、会计证及其查询截图,证明该投资者符合满足新三板开户要求,符合开通交易权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案例分析认为,证券公司已切实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机构履行义务也应有“合理”边界

如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证券公司的责任,那与之相对应的则是,《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主办券商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相关业务”。

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经投资者提交的《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案例中的投资者曾保证自己所提供证件及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但投资者却没能做到。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民商事审判纪要》)第72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根据《民商事审判纪要》第78条规定,“因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卖方机构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费者能够证明该虚假信息的出具系卖方机构误导的除外”。

“这是适当性管理的两面:券商应当了解投资者,投资者也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信息,这样才能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的同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李亚表示。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祥文律师也对此案例进行了点评,“虽然适当性义务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机构履行义务也应该有‘合理’边界”。

本案法院认为,证券公司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及开户行为无违法之处的认定,而 投资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