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热榜 ( ) • 2023-03-23 00:26
成都律师的回答

这里说三个问题,其他问题不讨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指定受益人为朋友等非法定继承人,实际上就是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其受益人应该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或多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有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赠,其受益人可以是非法定继承人,包括国家、集体、组织、个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有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遗赠抚养协议,那就是对遗赠人附义务的赠与,其受益人可以是非法定继承人,包括组织、个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同时,对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也有相应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因此,指定受益人为朋友的,实际上就是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2.特殊情况:附条件的赠与。

可能存在一种情况,那就是赠与给朋友,而且附有一定的条件,这实际上可能属于一般情况下的附条件赠与。比如,小冯将遗产赠与给小刘,但双方约定小刘必须承担小冯的父母生养死葬的义务(小刘可能是独生子女且未婚未育)。《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这可能与遗赠扶养协议有区别。遗赠扶养协议,受赠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而这里并非对遗赠人的扶养。

可能存在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撤销赠与。如果小冯去世,小刘不履行赡养小冯父母的义务,这个时候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问题是,小冯作为赠与人已经去世,怎么撤销?谁来撤销?

3.遗嘱越来越重要,也应该被重视起来。

过去,可能我们每个人没有多少遗产,有点宅基地自建房一间都已经很好了,“万元户”更是稀奇。换句话说,遗产仅仅是那三瓜俩枣,争夺与否、继承与否都不重要。

现在不同了,不仅财产种类多了,存款、基金、股票……房产、车子等也多了,那么,一旦不立遗嘱,剩下来的可能就不只是遗产,还有麻烦、纠纷……

目前,我个人认为很多人法律意识依然淡薄,甚至根本就没有法律意识。反过来说,却存在着一部分伪科学的习俗、陋习与思想观念。

比如,你要叫哪位朋友(尤其是老人)早做打算,对自己的财产做合理安排,写一份遗嘱之类的,可能很多人都很忌讳,甚至会产生误会。旁人叫他写遗嘱,他可能会觉得你是在诅咒他,希望他早死;后人叫他立遗嘱,他可能会觉得后辈是在觊觎其财产,不想让他长命百岁。

问题是,天有不测风云。有预见的死亡,可能稍微好一些,很多事情也许还来得及安排;不可预见的离世,意外事故的发生,逝者想交代几句话可能都没有机会与时间。类似的问题还不少,本来是一个很简单的继承问题,却被人为地复杂化。因此,我个人认为,希望各位在处理自己的财产的时候,尽可能做好提前准备。遗嘱也好,遗赠也罢,早打算早安排。当然,如果不涉及到法律问题,比如交代几句可有可无的话“我走了,一定要生育二胎哟!”那有没有遗嘱都无所谓;反过来,诸如房产因为没有遗嘱之类的不好过户,甚至几个继承人为争房产打官司,那就留下遗嘱之类的为好。

悄悄地告诉大家,本人虽然目前只有四十上下,但我和老公在十多年前就已经分别留下了遗嘱。而且,我们随着家庭每增加一项大的项目,如购房、购车、买商业险、带二孩等,都会相应地变更一下遗嘱。目的就是以防万一、以备不测,规避遗产争夺纠纷。很大程度上,不是因为我个人的职业习惯,而是不想因为来不及写遗嘱而给继承者留下伤痛与麻烦。

《遗嘱》不是一道催命符,而是一份科学、合理、合法的财产处分方式。它既不是晚辈诅咒长辈早日归西的一句咒语,也不是长辈求得晚辈尽早夭折的一份咒符,更不是遗嘱人缩减生命的一副毒药,而是遗嘱人的一种未雨绸缪、先见之明的睿智。因此,与其让继承人稀里糊涂、勾心斗角,不如由被继承人给一个处方,配一副良药。遗嘱或许“苦口”,但可能更有利于“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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