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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亲朋好友间因私人借贷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4类规定的利息所得,应计入实际收取年度的所得总额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但因该利息来源非金融机构,无法适用同法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