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不分類 - 聯合新聞網 ( ) • 2023-05-27 01:15

历经六年的《矿业法》今(26)日在立法院三读通过,此次修法有四重点,包括删除采矿不需地主同意、申请展延原则核准等霸王条款;重新定义矿业用地,除面积外增加高程产量;旧矿场补办环评;未作咨商同意矿场一年内补办原住民咨商同意。

此次矿业法在党团协商中讨论保留的15条关键条文,其中,包含矿权申请展限期间的存续问题、主管机关审核效期、原民咨商同意与环评管制,经过讨论后,都依照党团协商通过,并于今天三读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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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删除矿业法31条,「主管机关依法驳回矿业权展限申请案之补偿规定」及47条「矿业权者提存地价、租金或补偿后,得先行使用土地之规定」等「霸王条款」规定,此部分无争议。

而在原民咨商同意权方面,立院认为不能无限延伸,导致「前代人决定所有未来」,但因矿业法不宜订定原民咨商细节,因此决议矿场申请用地,依《原住民族基本法》21条办理咨商同意时,经济部与原民会也会订出行政指引去限制适用期限。

而针对最具有争议的既有矿场展限,探矿权及采矿权展限,仍是以行政院版本相同。至于对于展限矿场是否要办环评,立法院经过讨论改为在矿业法47条的「开采总量」及「采矿高程」规范;当业者总量达标或采矿高程任一条件后,业者需重新申请核定,重新办理环评,并交由环保署进行查核。

经济部矿务局初步盘点,全台有39个矿场须补办环评,依照矿区产量、面积和位置区分,有8个大矿,31个小矿;新法上路后,大小矿场分别须在3年、5年内启动环评申请,后续经济部也会举办说明会协助业者因应。

此外,为尊重原住民族权益,矿业法新法上路后,有涉及原住民保留区的矿业用地一年内须补办原住民咨商同意,业者若未办理,经济部除开出罚则、要求改善外,最重将废止矿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