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3-05-29 13:42

(中央社记者林敬殷台北29日电)国民教育法睽违6年大修,于今天在立法院三读通过,赋予国中小学生应列席校务会议、常态编班及教学正常化督导由中央主导、黑心校规纳管、强化学生权益救济制度保障等,以因应当前教育现场。

此次修法,可谓系统性的翻修,行政院所提修正草案版本,条文从原先22条,增至61条,也一改以往不分章节,依当前国民教育涵盖的面向,共分10个章节。

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于4月17、19日两次委员会审查,后经委员会党团协商,于今天完成二读、三读程序。

对于中小学各年级应实施常态编班、正常化教学,但督导机制却由地方政府主责,导致部分县市未能落实,且黑心校规争议频传,公私校不一致。三读条文规定,学校各年级应实施常态编班;为兼顾学生适性发展之需要,得实施分组学习;其编班与分组学习、违反规定之处理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三读条文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落实学校正常教学,应建立督导机制,指派督导人员实地视导;其督导方式、范围、奖惩方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为协助实验教育发展,三读条文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应订定相关补助规定。同时,为避免补习班假实验教育之名,行补习之实,三读通过的条文规定,补习及进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补习教育,不得视为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

有关校务会议部分,除明定校务会议议决事项,及各该主管机关订定校务会议的运作原则,三读条文规定,校务会议成员,应包含校长、全体专任教师或教师代表、家长会代表及职工代表,并应邀请学生列席会议;采教师代表为组成成员者,任一性别人数,不得少于1/3。

相较于现行条文对于校长遴选及聘任规定不足,三读条文明定,校长遴选会应有家长会代表、教师会或教师代表参与,其比例各不得少于1/5,任一性别不得少于委员总数1/3。

针对不适任校长,三读条文规定,不适任事实之认定、处理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有意回任教师者,三读条文规定,具有教师法、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所定解聘或不续聘者,不得回任。

至于教改团体建议废除中小学校长、主任的储训制度,审查会已决议维持原制度。

为鼓励教学走出户外,行政院版原本将「户外教育」入法,后来在审查会时删除,日前又在委员会党团协商败部复活,三读条文明定,为丰富学生经验及强化真实情境连结,学校应推动走出课室;其推动之经费来源、收费基准、单位人员分工与权责、风险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之自治法规,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定之。

此次修法在学生权益保障,也著墨不少。三读条文明定,学生奖惩原则、处理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依准则,订定学生奖惩自治法规。

订阅《早安世界》电子报 每天3分钟掌握10件天下事
请输入正确的电子信箱格式
订阅
感谢您的订阅!

而在救济制度部分,三读条文规定,学生对学校有关其个人之惩处、其他措施或决议,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实际照顾者代为向学校提出申诉;不服学校申诉决定,得提出再申诉。申诉及再申诉之提起,均分别以知悉及收到申诉评议书之次日40日内以书面为之。

此外,针对私立国中小联招争议,先前在审查会已通过附带决议,由教育部研议修正私立学校法及其子法相关规定,规范私校不得以测验、口试、审查成绩或其他任何类似考试等方式招生。该项附带决议,也于今天法案三读时一并通过。(编辑:苏龙麒)112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