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3-05-29 17:12

(中央社记者林敬殷台北29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特殊教育法部分条文,此次修法是继民国98年全案大修后,修正幅度最大的一次,包括落实学生个人表意权、强化救济制度、评鉴制度朝行政减量及指标简化等,均顺利入法。

近年少子化学生总数减少,特教学生人不减反增,为符合并因应社会变迁及教育环境、资源大幅变化,兼顾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融合教育、通用设计、合理调整及儿童表意等理念,因此有这次修法。

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于4月17、19、24日审查特教法,并于5月17日完成党团协商。

为落实学生个人表意权,三条通过读文中,主管机关特殊教育咨询委员会、鉴定辅导及安置会议、各级学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高中以下学校身心障碍学生个别化教育会议、大专身心障碍学生个别化支持计划会议及资优学生个别辅导计划会议等,均纳入学生本人参与之规定。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应设特教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会,办理特教学生及幼儿鉴定、就学安置、辅导及支持服务等事宜;鉴辅会委员名单,应予公告;鉴辅会每6个月至少应开会一次。

三读条文也明订,各级主管机关为促进特教发展,应设立特教咨询会;咨询委员中,教育行政人员、学校及幼儿园行政人员、相关机关(构)代表人数合计不得超过委员总数1/2;任一性别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1/3;特咨会每6个月至少应开会一次。

至于立委一再要求调升特教预算占比,碍于财政纪律法「不得增订固定经费额度或比率保障」规定,无法入法,审查会通过附带决议,要求教育部应「依未来各教育阶段学生数预估值,合理宽编年度特殊教育预算,并逐年增加,保障特教学生学习权,并维护教学现场特教品质。」

有关分散式资源班师生比,此次并未入法,审查会以附带决议方式,要求教育部「以5年达成师生比1:8为努力目标,同时争取预算协助地方政府,并要求其落实办理。」上述2项附带决议,都在今天的立法院会通过。

为落实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确保特教生不受歧视,三读条文明定,各级学校、幼儿园及试务单位不得以身心障碍为由,拒绝学生、幼儿入学(园)或应试。

一再遭特教老师诟病负担过重的心评工作,此次修法也做适度调整,三读通过条文规定,学生及幼儿之鉴定基准、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评估、重新评估程序、评估人员之资格及权益、培训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此外,院会也通过民进党立委吴思瑶等提出的附带决议,要求教育部研议酌减特教教师基本教学节数、订定各类特教学生鉴定处理原则或指引,并简化鉴定程序、检讨鉴定测验工具使用之必要性,及避免非必要之重新鉴定,以减轻鉴定评估人员之负担等7项事项,逐步落实心评工作专职化。

针对特教评鉴部分,三读条文规定,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办理特教之成效,主管机关每4年至少应办理一次评鉴,与学校校务评鉴、幼儿园评鉴或校长办学绩效考评并同办理为原则。

直辖市及县(市)主管机关办理特殊教育之绩效,中央主管机关每4年至少应办理一次评鉴;前述评鉴项目应以法令规定者为限,并落实评鉴方式与指标简化及行政减量;大专校院特殊教育评鉴,中央主管机关应每4年办理一次,得以专案评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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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法也强化申诉制度,三读条文规定,对学生与幼儿鉴定、安置、辅导及支持服务如有争议,得由学生或幼儿之法定代理人、实际照顾者代为或由高级中等以上教育阶段特教学生向主管机关提起申诉,主管机关应提供申诉服务。

不服学校申诉决定,得向各该主管机关提出再申诉;提起诉愿者,受理诉愿机关应于10日内,将该事件移送应受理之申诉评议委员会或在申诉评议委员会,并通知学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实际照顾者。(编辑:苏龙麒)112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