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 中央社 CNA ( ) • 2023-06-16 11:46

(中央社记者谢幸恩台北16日电)台北市内湖区一家托婴中心108年发生廖姓保母闷死男婴案,一、二审均认定当时与廖女共同照顾男婴的苏姓保母有疏失。最高法院日前驳回苏女上诉,判刑1年6月定谳。

全案起于,北市警消民国108年4月1日下午2时10分许获报,指位于内湖区康宁路一段的托婴中心有男婴突然无呼吸心跳,紧急派员到场,男婴送三军总医院抢救不治。

士林地检署认为,廖姓保母以身体压制的方式,哄睡出生仅11个月的男婴达19分钟,造成男婴窒息身亡,先行依过失致死罪起诉;后另案起诉托婴中心黄姓负责人、徐姓主任、与廖女同班的苏姓保母等人。

一审士林地方法院认为,徐姓主任未善尽监督之责,而与廖姓保母同班的苏姓保母默许廖女以身体压制的方式哄睡男婴,依过失致死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10月、2年;另外,难认黄姓负责人未尽择定适任保母之责,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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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二审认为,徐姓主任案发当下忙于公务,并未刻意怠忽职守,改判无罪;苏姓保母疏失明确,审酌已有悔意,虽无法与男婴父母和解,仍设法筹钱弥补,态度尚非恶劣,改判刑1年6月。

黄姓负责人、徐姓主任未提上诉而无罪确定,仅苏女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为二审量刑妥适,调查完备,日前驳回上诉定谳。此外,先行遭起诉的廖姓保母,一审、二审均依过失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月,上诉三审中。(编辑:李锡璋)1120616